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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重点项目设备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 上海市地方法规·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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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1991年5月22日
    『生效时间』1991年5月22日
    『失效时间』2001年1月9日
    『标  题』上海市重点项目设备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上海市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家重点项目、市重大工程、市实事工程、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重点项目)设备质量管理,确保重点项目设备质量,使工程按质按期竣工投产,发挥投资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下列工程项目均按照本办法进行设备质量管理:
      1.国家重点项目;
      2.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列为市重大工程建设项目;
      3.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列为市实事工程项目;
      4.经市经济委员会批准列为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条 上海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上海市重点项目设备质量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质办),负责实施重点项目设备质量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市重质办由市经委、市建委、市重大工程办、市技术监督局、市机械设备成套公司、上海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市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站、市机电局、市仪表局、市航天局和上海电气联合公司等单位有关部门组成,市重质办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机械设备
    成套公司。
      第五条 市重质办的主要任务是:
      1.贯彻国家和本市有关加强设备质量检验及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规制度。
      2.制订重点项目设备质量检验、验收和管理具体实施办法。提供设备监控目录、国家定点生产工厂目录。
      3.参加重点项目的扩初设计审批,对设备的选型、选厂提出审查意见。
      4.组织有关部门对设备质量实施监督。
      5.组织设计、订货、制造、检验、储运、安装、调试、投运等有关方面协调设备质量争议的问题。
      6.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通报重点项目设备的订货和质量情况。
     
         第二章 设计质量管理
      第六条 市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站负责对重点项目的设计进行质量监督。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制订的有关规定和生产工艺要求,选择重点工程项目的设备。
      第七条 承接重点项目的设计单位要加强对设计人员的质量意识教育。选用的设备必须达到技术先进,质量可靠。同时要加强对非标准设备设计的管理。
      设计人员要尊重使用单位意见,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项目设备的设计选型、选厂持慎重态度。要贯彻择优选型、选用国家定点生产厂产品的原则,不得舍近求远、舍优选次。
      第八条 设计单位根据项目工艺要求,提出该项目的关键设备和主要设备的清单,以便列入该项目设备监控范围。
      对监控范围内的设备,设计单位根据项目需要如果确需选用国家定点厂以外的生产厂产品时,应取得市重质办的同意。
     
         第三章 设备订货质量管理
      第九条 重点项目所需机电设备,原则上由上海市机械设备成套公司或由物资部设备成套司资格审查合格的其他设备成套单位负责组织供应。
      建设单位要根据设计单位提供的设备清单,编制设备分交清册。对关键设备和主要设备要在分交清册中注明。
      第十条 重点项目的机电设备原则上要落实到国家定点生产厂进行生产,并贯彻择优选购、就近就地、价格合理的原则。市场采购的设备还应是近期产品。设备订货合同应按照《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的规定办理,并注明项目性质。
      监控范围内的设备应当组织国家定点生产厂安排生产。对于监控范围内的设备选型、选厂不当,设备质量、交货期没有保证的设备订货,市重质办可以提出意见,并通知有关订货部门立即纠正。对超出国家定点生产厂目录范围安排的设备,须经成套单位的质监部门同意,并经市重质办
    同意。其他非监控范围的设备,贯彻“谁安排谁负责”的原则。
      第十一条 对于非标准设备的安排,要严格执行国家已经颁布的有关产品制造许可证制度。有条件的,可由上海机电设备招标公司采取招标的办法,实行公开招标,由有关部门组成专家委员会进行评标、议标,决定中标生产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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