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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者险条例 草案太草
    【 新闻背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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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费率如何定、责任有多大、钱从何处来等问题均待明晰

      《机动车三者强制险条例(草案)》关键条款

      ■第5条中资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经营强制保险业务。

      ■第6条强制保险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送保监会审批。保监会按照强制保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

      ■第20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应当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人与受害人恶意串通的;(三)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故意的。

      ■第21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因过错所应承担的责任,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但是,有本条例第20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昨天上午,在没有任何征兆的前提下,被社会各界热盼已久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被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出来,并且面向全社会开始为期1个半月左右的意见征求。

      自从去年5月1日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开始实施,由于与其配套的《三者强制险条例》迟迟未出台,“有责”与“无责”而引起的保险理赔纠纷不断出现。在某案件中,关于医药费的垫付问题,车主与保险公司甚至对簿公堂,但最终还是因为商业三者险非强制三者险的原因迟迟未能解决。

      ■机动车事故无责致人伤亡保险公司管赔

      这次面向社会征求意见的《条例(草案)》内容中,最令人关注的一点就是对被保险人无责情况下保险公司的赔偿尺度有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即人身伤害赔偿,财产损失不赔。《条例(草案)》第20条和21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因过错所应承担的责任,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过,由于是征求意见稿,首次面世的《条例(草案)》还有很多问题规定得比较笼统。昨天下午,一些保险业人士纷纷提出看法表示,在强制三者险的费率、条款规定以及保险公司的赔偿、垫付方式等问题上,《条例(草案)》还应该表述更为清晰、规定更加明确,以增加可操作性。三者险保额、费率如何定?据透露,此前造成《三者强制险条例》迟迟不能出台的原因,主要集中在几个焦点上:一是费率如何定,二是赔偿责任范围有多宽,三是与医疗单位如何配合、如何赔偿等问题。

      中国人保总公司车险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对于救助基金的使用,草案第25条规定“救助基金垫付受伤人员自接受抢救之时起3日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超过4日,并应当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而对于更值得关注的保险公司在三者险范畴内的先行垫付,第21条中并未规定应垫付几日内的抢救费用。实际上,这也往往是“抢救费”和“治疗费”的区别。在司机无责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应该只垫付抢救费而非治疗费,这一点关系到具体操作,应该在《条例》中予以明确。

      此外,各家保险负责人比较集中地反映说,草案中许多条款规定得过于笼统和模糊,实际操作起来会比较困难。而如果这些未决问题全部扔给《条例》之后再出台《实施细则》,势必还会在时间上拖延下去。因此建议有关部门在这次充分征求社会意见后,尽量让《条例》的条款规定更加细化、更具有可操作性。

      比如,第44条规定《条例》实施三个月内将商业保险合同变更为强制保险合同则有些心急,因为据估算,全国到时候会有2000多万张商业三者险保单需要变更为强制三者险,另外还有约六七千万辆机动车需要投保强制三者险,三个月是肯定完成不了这么多工作的。建议商业三者险的变更应采取到期自然过渡的方式。

      《机动车三者强制险条例(草案)》关键条款

      ■第5条中资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经营强制保险业务。

      ■第6条强制保险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送保监会审批。保监会按照强制保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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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例》如实施将有约6000万辆机动车需投保强制三者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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