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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信立法为何等了年
    【 新闻背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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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信法》被列入今年一类立法计划意味着《电信法》立法进程在加快,其或许也标志着多年来那些困扰着《电信法》出台的根本性问题正在取得突破。

      所谓列入一类立法计划,就是说国务院法制办会将《电信法》送审稿在今年提交至全国人大,并等待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这是数个月来信产部少有地在《电信法》问题上表态,而上一次的消息是,《电信法》送审稿(简称送审稿)经信产部及各部委审议通过基本定稿后,已于去年8月送达至国务院法制办审议。

      几乎没有人会否认,《电信法》是一部极为难产的法律,它已为公众期待25年,应该说这部涉及了诸多利益主体的法律,从一开始就注定要面临太多的争论与争执,就充满了利益上的博弈,恐怕到它问世前这种状态也不会改变。

      谁都清楚,电信业是最近20年发展极为迅速,新技术发展极快的一个产业,也是利益最难以调整的一个行业。

      行业间的权利碰撞是挡在电信立法道路上的第一个难题。据说电信立法将触及到很多部门的利益,如国家发改委的投资审批权和价格管理权;将网络传输声像纳入到草案中,又涉及到近年来争执不决的三网融合问题;还有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这是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未来反垄断机构的管辖范围。此外,国有资产的管理问题,外资进入的审批问题,又涉及到国资委和商务部。

      大量新技术的出现以及它们对传统电信业务的冲击,运营商、增值业务商、外资、电信消费者之间的恩恩怨怨,是另一个影响电信立法的重要因素,这些难以协调的关系一直困扰着《电信法》的出台。

      事实上,从1980年正式起草《电信法》开始,各方利益团体就一直围绕《电信法》而争论不休。在过去25年里,政策与监管合一、业务的开放与垄断、互联互通、资费市场化等等一系列问题都成为羁绊《电信法》出台的绳索。

      ■政监合一问题

      政策与监管合一,这个中国电信业长期存在的问题,却引发了最新一轮有关电信立法的争论,其争论焦点就是是否要将设立独立的电信监管机构写入《电信法》中去。

      早些时候有媒体报道说,《电信法》草稿在交到国务院法制办后,包括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全国律师协会等研究机构和社会团体都向法制办提议,将“设立一个国家电信监管委员会”写入《电信法》。因为送审稿中关于监管主体只是在第一章总则第七条中语义含糊地描述为:“国家电信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的电信业实施监督管理”。

      但据说这一提议很快遭到在位管理机构的强烈反对,信产部提出从国家的信息化战略出发,“政监合一”的状况应当保留一段时间。还有观点认为,政府建立一个叫“信监会”的机构并不一定就能对电信市场实现良性约束,关键的是要建立一个良好、协作的环境,这样才能让企业创新,让百姓受益。

      来自电信业的说法是,这场争论的结果几乎已经揭晓,那就是在强调中国特色现状的背景下,成立新的管制机构的说法不会出现在《电信法》中,《电信法》中很可能只对这一问题进行大概性的描述。

      ■电信与广电

      涉及内容问题的电信与广电两大部门管辖权争议是一个老问题,时至今日也是一个棘手难题。

      《电信法》中该如何定义电信,电信和广电如何相互开放市场、两个物理网络如何统一管理,这些问题一直为广电总局和信产部争论不下。有报道说,根据1998年信产部成立时确定的职能,广电网的物理网络应归信息产业部管理,但迄今并未实现这一管理职能。因为其中涉及宣传部门对思想意识形态领域的管理问题,广电部门一直对广播电视网独立管理,还反过来要求电信对广电开放。双方对管辖权的争议一直吵到了国务院及全国人大。

      据说上述争议在未来《电信法》中也不得不采取了模糊处理的办法,这同早前公布的《电信条例》采取的办法是一样的,没有什么突破。

      ■业务分类

      制订电信业务分类方法是另一个牵动各方敏感神经的问题,它也在电信立法的过程中备受争议。

      目前国际上对电信业务的分类有两种:一种是欧美国家普遍采用的按基础、增值进行分类;一种是日本等国即按第一类、第二类的方法来分类。按照早前电信专家阚凯力的说法,从目前电信技术的发展趋势来看,随着技术更新的加快,将使得基础电信业务与增值电信业务之间的界限进一步模糊化,后一种分类方法无疑是比较适应潮流的。阚曾表示,如果采用这种分类方法,将会出现大量的虚拟运营商,新技术的应用也会迅速普及,激烈的竞争将导致资费迅速下降。

      利益博弈的结果与阚凯力的想法相反,引入后一种分类的《电信法》草稿在征求运营商意见时,一些基础运营商对分类方法提出了意见,他们担心过分开放市场会带来很大的竞争压力。结果在《电信法》送审稿中还是采用老的分类方式。

      鉴于《电信法》是一个牵扯千家万户利益的新法,因此许多受到争议的电信问题在电信立法的过程中成为焦点问题,例如资费问题、“霸王现象”等等。

      来自业内的消息说,资费市场化问题曾长期争论不休,已提交国务院审议的《电信法》送审稿对备受关注的电信资费问题进行了重点描述。其中草案规定,对电信资费实行过渡原则,逐步实行电信资费由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向市场调节价过渡。有分析人士说,《电信法》草案对未来电信资费定价提供了一个较为宽松的法律空间。

      破旧立新,电信专家陈金桥说这是电信立法的宗旨之一。但他同时表示,电信立法的一大难度就在于它必须考虑到中国国情的许多现实问题,在很多争议上采取模糊性的规定。

      ■新闻核心

      《电信法》列入今年一类立法计划

      新华社北京2月28日专电(记者冯晓芳)备受关注的《电信法》目前已被列入2005年年度一类立法计划。为了提高《电信法》立法质量,信息产业部将加紧做好相关配合工作,以促进立法的科学性。

      在信息产业部28日主办的“2005年中国电信业发展与政策通报会”上,信息产业部有关负责人说,《电信法(送审稿)》已于2004年7月报国务院审议。2005年,信息产业部将全力配合做好送审稿的审查、修改、完善,跟踪和研究其他国家电信立法进展状况,并了解其电信业发展现状和趋势,对《电信法》立法中的有关问题进行专题研究。

      据了解,制定《电信法》的根本目的是为了维护电信市场秩序,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运营企业的权益,促进电信业的发展。在2000年9月电信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出台后,电信改革力度加大,结构重组加快。2002年,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和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的成立,使我国电信业的运营机制、市场格局和管理体制发生了根本变化,彻底实现了政企分开,形成多运营商竞争格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在适用和实施上显示出一定局限,《电信法》的立法和出台成为必然。

      相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

      信息产业部通信清算中心关于收取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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