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所需费用不得从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属于人为损坏的,修复费用由责任人承担,也不得从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由建设部、财政部联合制定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正在征求意见,有望年底出台。记者昨天获悉,根据该办法,《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将从加强审计监督等方面进行修改。
该办法明确,实施物业管理的住房,对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经业主大会通过后实施;对部分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经对该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具有共有关系的业主2/3以上通过后实施。
据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是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拟订的,它将对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维护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住房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此前已经征求意见完毕、正在进行最后修改的《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将根据国家的管理办法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和补充。据介绍,北京的管理办法将在加强审计监督方面作重点的补充,而按照国家新办法的规定,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代收代管单位应当定期向业主公布,接受业主咨询,并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收支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
相关资料(来自北大法宝)
建设部关于印发《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等关于印发《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管理工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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