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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拒绝还房贷住房将拍卖 最高法院出台新司法解释
    【 新闻背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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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晨报讯(记者 颜斐) 昨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正式开始施行,其中规定“已经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而未设定抵押的房屋则严格禁止执行”。这意味着,对于那些恶意拒还房贷的老赖,法院将变卖其居住的房屋以回收贷款,对于经济确实困难的购房者则网开一面。新的司法解释既体现了人文关怀又加大了对“老赖”的惩治力度。

      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自今年元月起正式实施,其中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此规定出台后即引起了很大的争议。银行方面认为,该规定无法让他们规避房贷风险。因为一旦购房人恶意欠贷,或者因房屋质量而拒绝还贷,银行无法对抵押的房屋作出处置,致使按揭资金无法收回。为了避免自己受损,各地很多银行甚至提高了房贷门槛。在此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在广泛听取了相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结合法院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了该司法解释。

      链接:被执行人有半年宽限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主任俞灵雨说,《执行抵押房屋的规定》对执行已设定抵押的房屋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和程序。首先,人民法院在对房屋进行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六个月的宽限期。只有期满后,被执行人仍未迁出的,人民法院才能强行迁出。被执行人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应由申请执行人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提供临时住房。另外,被执行人属于低保对象且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人民法院不得强制迁出。

      对此规定,一些银行界人士认为这实际上是让申请执行人承担了一定的应由政府承担的社会保障责任,对债权人不公平。最高法院表示,这仅是一个过渡性措施,随着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不断建立和完善,此种责任最终会回归政府。

      相关资料(来自北大法宝)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04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最高院司法解释:设定抵押的房屋可以查封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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