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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吉林代表建议立法保护松花江
    【 新闻背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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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王姝 赖颢宁) 针对去年发生的松花江水污染事件,昨日,来自松花江流域两省——黑龙江、吉林的全国人大代表提交议案,建议建立松花江生态预警机制和《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法》,并要求出台环境污染责任赔偿公诉机制,明确环境污染的赔偿标准和范围。

      来京前,全国人大代表、吉林省农委主任王守臣曾与吉林环保部门多次洽商,形成《建立松花江上游生态功能保护区和生态预警机制》议案。王守臣说,吉林环保部门已制定了“生态区”方案,并已获得国家环保总局批准。

      黑龙江省人大副主任沈根荣在其议案中呼吁:“建立起环境污染责任赔偿公诉机制,制定赔偿的标准和范围”。

      沈根荣表示,一方面要给环保部门权利,明确环境保护部门在水污染防治中的统一规划、统一监测、统一发布信息、统一监督管理职能,并赋予其相应职权;另一方面,公诉机关必须及时介入,国家应制定公诉机关介入环境污染事件的机制,由公诉机关确定污染方责任,承担代价。

      另据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叶如棠介绍,《水污染防治法》现正在修改,修改重点是加大处罚力度、明确责任。他表示,《水污染防治法》将通过立法解决违法成本低、合法成本高的问题,提高违法成本。

      部门说法

      污染赔偿办法争取尽快出台

      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吴晓青表示,赔偿标准要考虑各地经济发展差异

      本报讯(记者马力)就人大代表提出确定污染赔偿的标准和范围,全国政协委员、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吴晓青昨天说,赔偿的标准和范围将考虑各地经济发展的差异。而环保总局正在制定的具体法规也将争取尽快出台。

      国务院近期发布加强环保的决定中规定,上游省份造成的污染,要赔偿受到影响的下游省份。而对于人大代表提出,要确定污染赔偿的标准和范围。吴晓青昨天说,环保总局正在进行一些前期的准备工作。“通过调研和其他一些基础性的工作以后,才能确定,因为我们国家经济发展的水平参差不一,我们想通过调研和听取各个方面的意见后,再来确定。”吴晓青说,污染赔偿范围和标准,要做到符合国家的实际情况,也要考虑到各个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但是有一点是确定的,污染者要付费。”此前环保总局的一位官员曾透露,环保总局正在研究制定《环境污染纠纷处理办法》、《环境损害赔偿管理办法》和《跨省界赔付补偿办法》等部门规章。

      官员环保问责级别没有上限

      国家环保总局环境监察局局长陆新元称,环保执法仍面临地方保护主义难题

      去年两会期间,国家环保总局环境监察局局长陆新元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曾坦言,环保执法困难重重。今年两会前夕,陆新元再次接受本报记者采访。

      陆新元表示,去年一年,虽然我国的环境执法力度在加大,但违法排污企业在很多地方仍大量存在。“以往说的四大难题还没得到解决。法制支持力度还不够,处罚太轻。

      监管体制还不够顺,一些执法机制还没有建立起来。”环保总局的统计显示,在去年的环境执法中,共处理了311名责任人。但陆新元坦言,追究责任人的难度依然比较大。“一种是对地方政府责任的追究有一些阻力,有些地方甚至公然出台保护政策。”陆新元说,一些地方政府下发文件,建立所谓的“企业宁静日”,要求1个月有25天不能去企业执法,这种情况在河南、湖北等省的部分地区都存在,追究起来都是领导的责任。

      另一个难点就是“红顶商人”比较多。“有的企业家在发展地方经济上作出了贡献,被选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时候去检查,他们因为有这些帽子做保护而公然抵制。去年我们也处理了几起这样的案件。”陆新元说。

      黑龙江省海林市雪原酒业公司等企业的违法排污,是造成近期备受关注的牡丹江水栉霉污染事件的主要原因之一。陆新元告诉记者,环保总局发现,海林市当地政府部门在网上登有保护企业投资、干扰环境执法的有关规定。

      陆新元还举了一个例子,山西省忻州市在前年到去年间发生了3次暴力抗法事件,违法排污企业殴打环境执法人员致伤,一直没有得到解决。“我们今年把它列入了重点督办的大案,当然也要查处当地政府的有关责任。”陆新元表示,随着《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的实行,凡是涉及违法违纪问题的官员,不管官位有多高,都要依法追究责任。

      “最高会追究到哪一级,没有上限。”本报记者马力

      对话

      吴晓青

      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

      ●吴晓青(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

      “环保问责不为威慑官员”

      新京报:你认为目前环保问责的力度如何?

      吴晓青:力度在加大。

      最近我们和监察部联合出台的这项制度,为我们更加全面做好问责工作提供了非常好的基础和法律依据。

      问责制度对加强地方环保工作的领导,对建立地方干部,包括一些部门和企业的奖惩制度,特别是干部的升迁考核都将起到很好的作用。

      新京报:在这项制度出台之前的环保问责情况,是不是不能令人满意?

      吴晓青:是的。由于地方保护主义和企业环保意识不强,一些地方对环保重视不够。

      新京报:环保部门的统计显示,去年因环境问题被查处的官员中,主要在县一级,你对这个问题怎么看?

      吴晓青:我个人认为不在乎级别的问题。除了级别问题,更重要的是通过问责制度,使我们各级领导干部增强环保意识。我想,处理人不是我们的目的,只是一个措施。“环境质量的好坏,地方负责。”这句话以前说得多做得少,现在就要通过问责制度来落到实处。

      新京报:那么你认为新出台的制度会不会遭遇地方保护主义的阻力?问责制度对官员有多大的威慑作用?

      吴晓青:不是威慑或震慑。我想首先是提高地方干部的环境意识。当然,如果地方干部确实违反法规的要求,还是要按照条例来问责处理。如果没有责任和意识,出了问题就要负责。

      本报记者马力

      刘晓峰

      四川省副省长

      ●刘晓峰(四川省副省长)

      “铁腕手段才能做好环保”

      新京报:作为四川主管环保的副省长,你认为目前环保问责的力度如何?

      刘晓峰:我认为环保问责力度应该加强。在2004年四川沱江污染发生以后,四川处理了一批干部,基本都是厅级。从那以后,四川省政府明确发文要求,党政一把手是环保的第一责任人。

      但是我认为,提高民众的环保意识才是最重要的。

      新京报:你认为问责制度对官员有多大的威慑作用?

      刘晓峰:这个是有效的,对官员的问责制也是可行的。我国管理体制还是官员在管理,所以追究官员责任是应该的。现在对官员的要求越来越高,迫使这些官员想很多办法去处理。人的自觉性都不仅靠教育,还要靠法律法规的制裁,然后才能沿着这个正确方向走。

      新京报:对于这项办法的实行,你认为具体到各个地区,会不会遇到地方的阻力?

      刘晓峰:遇到阻力也没有办法。比如一个县长,如果不执行,就得处理他。所以,就算他不是心甘情愿,但他必须做。目前做事情的方法就是这样,行政命令就是这样,没有道理可讲。从经济的角度讲,从长远来看,环保不会影响经济发展。在这个问题上,只能采取铁腕手段,才能真正做好环保。

      本报记者 蒋彦鑫

      倪晋仁

      北大环境工程研究所所长

      ●倪晋仁(北大环境工程研究所所长)

      “事后追惩不如做在前面”

      新京报:松花江事件之后,有委员建议出台污染赔偿办法,保证相关问题的追惩,你怎么看?

      倪晋仁:有一个赔偿办法当然很好。但目前主要是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配套,在发生问题时的提前预防机制不太健全。

      新京报:出台这样一个赔偿办法,你觉得内容的重点在哪里?

      倪晋仁:出台办法当然很必要。但如何赔偿、赔偿金额如何计算、由谁去算,都是值得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特别是由谁去算比较难,不同的算法结果可能不一样。

      另外,即使我们能够计算清楚短期的影响,但长期的、隐性的影响可能并不知道。除了对人本身的影响外,对生态的影响往往也是比较长期才能看见的一个过程。

      除了经济的影响,还有对社会的影响,污染之后要恢复到怎样的程度才算达标?这些短期内都很难计算进去。

      而计算不清,谈赔偿就很容易造成分歧。

      新京报:你认为国家目前对环保发现的问题,问责的力度如何?

      倪晋仁:问责肯定有必要,但很多事故的责任是连带的,包括事故直接责任人、事故管理人及主管领导等。

      问责制度出台后,关键是严格去执行。但比之事后的追惩,我更主张把所有的事情都做在前面。

      本报记者 申剑丽

      相关资料(来自北大法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96修正)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督管理严防发生水污染事故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涉及饮用水源环境事件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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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


    樊雅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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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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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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