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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办法施行终结行政事业单位国资“多头”管理
    【 新闻背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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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7月1日起施行  

      7月1日起,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开始施行。《办法》不仅理顺了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体制,更在资产配置、处置程序等方面实现了新突破,标志着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进入了新的阶段。

      理顺管理体制

      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等。

      据了解,此前,名义上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管部门很多,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物资部门、房地产部门等都有监管责任。但实际上,每个部门的监管职责并不明确,责任意识淡薄造成监管乏力、资产流失。

      针对“多头”管理的弊端,《办法》首先理顺了管理体制,即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专家认为,落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划归各级政府财政主管,不仅解决了国有资产多头管理的难题,也解决了这部分国有资产长期存在的出资人缺位问题。

      建立“调剂”制度

      随着国有资产管理改革的深化,人们愈来愈认识到,庞大的行政事业资产具有优化整合、提高使用效率和效益的巨大潜力,同时也面临这方面的紧迫需要。

      山东大学经济研究院院长黄少安说,长期以来,我国不同行政事业单位之间、同一单位内的不同部门之间,对于国有资产的使用缺乏有效协调,导致闲置国有资产不能有效利用。如一所学校的教学设施十分充裕,但得不到充分利用,而另一所学校的教学资源却非常紧张,急需支援。

      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有序配置、使用效益等方面,《办法》实现了新突破。《办法》明确规定,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要求按照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要求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允许重新购置。

      黄少安认为,在资产使用环节,《办法》不但要求行政事业单位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还建立了资产“调剂”制度,即对行政事业单位中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同级财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有权调剂使用或者处置,有利于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效能,有效推进在存量上“盘活死资产”,在增量上“配好新资产”。

      完善收入管理

      业内专家分析,当前,不少单位没有严格的管理约束机制,造成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混乱,加之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固定资产的利用效率缺乏有效的监督和考核,导致部分资产流失。

      针对国有资产处置无序、资产流失的问题,《办法》明确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内容和要求。即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同时要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等方式进行。

      《办法》同时完善了收入管理。

      根据规定,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和经营使用国有资产形成的收入以及处置国有资产获得的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同时,《办法》对财政部门、行政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明确规定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从而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责任予以细化,有利于从源头防治腐败。

      文/新华社记者 王 志

      (据新华社济南7月4日专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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