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南昌1月3日电记者李青 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江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规定,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其学历教育招生工作纳入本省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管理。
《条例》规定,民办学校教职工在教师资格认定、教龄和工龄计算、科研项目和课题申报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职工权利同等;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先进评选、医疗保险、社会活动等方面也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受教育者权利同等。同时明确提出,民办学校若出现超计划虚假招生、用回扣拉生源等行为,将受到重罚,直至停止招生。
相关资料(来自北大法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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