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2月1日电(记者张景勇)最高人民检察院最近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指出,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慎用逮捕措施。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陈国庆1日说,根据此规定,要求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事实、主观恶性、有无监护与社会帮教条件等,综合衡量其社会危险性,确定是否有逮捕必要,慎用逮捕措施,可捕可不捕的不捕。
陈国庆说,对于罪行较轻,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没有社会危险性或者社会危险性较小,不会妨害诉讼正常进行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不予批准逮捕。对于罪行比较严重,但主观恶性不大,有悔罪表现,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不具有社会危险性,不会妨害诉讼正常进行,并具有一定情形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也可以依法不予批准逮捕。
相关资料(来自北大法宝)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开展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检察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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