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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统计局关于《安徽省商业企业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办法》的通知
    【 安徽省地方法规·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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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1992年10月27日
    『生效时间』1992年10月27日
    『标  题』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统计局关于《安徽省商业企业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办法》的通知
    『发布单位』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省政府同意省统计局关于《安徽省商业企业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研究执行。
      企业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是提高统计质量、确保各级党政领导宏观决策准确的重要环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将商业企业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纳入企业考核范围,为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强化企业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关于要求转发《安徽省商业企业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办法》的报告
     
        
      随着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化,迫切需要企业加强自身管理,提高科学决策水平。统计工作是科学管理的基础,近年来一些部门和企业的领导对此项工作有所忽视,致使一些地方统计基础工作弱化,基层企业统计机构被撤销,人员被调离。统计数据的源头受到破坏,已开始危及到宏观决策
    的准确性。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局于去年底制定了《安徽省商业企业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试行办法》,并在省纺织品进出口公司等七个商业企业进行了试点工作,取得了成功的经验,其经验表明:在商业企业开展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不仅能够保证统针数据源头的质
    量,而且推动了企业管理工作的规范化,促进了企业科学管理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由于在全省商业企业推行这项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需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特别需要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和团结协作。因此,建议省政府将《安徽省商业企业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办法》转发各地执行,以推动全省商业企业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
    建设的开展。
     
        安徽省商业企业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商业企业统计工作是整个商业统计工作的基础,是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衡量企业管理水平的重要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的精神,为加强企业统计基础建设,逐步实现统计基础工作规范
    化,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充分发挥统计信息、咨询、监督整体功能,为各级领导制定政策、计划及检查其执行情况,加强企业管理提供可靠依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在独立核算的全民所有制商业企业及供销合作社商业企业中实施。其他集体和合营商业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从1992年起,为使全省国合商业企业统计工作在三年或稍长些时间能够全部实现规范化要求,各地、市、县统计局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组成联合领导小组,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各地、各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规划,分期分批地组织实施。
      第四条 企业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的基本内容,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和发挥统计整体功能为中心,具体包括:加强企业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健全统计机构,充实统计人员,实行统计工作责任制,加强对统计人员的培训;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制度;严格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
    制度;建立健全统计报表管理制度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发挥统计的信息、咨询和监督功能;实现统计数据处理现代化。
     
         标 准
      第五条 企业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是:
      一、企业对统计工作的领导:企业领导重视统计工作,有一名领导主管统计工作,保证统计人员按统计法规和国家统计制度正常开展工作。
      二、统计机构与人员:根据《统计法》的规定和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置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统计机构,配备与任务相适应的统计人员,实行统计岗位责任制并指定统计负责人。对统计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经常的业务培训,企业统计人员保持相对稳定。
      三、原始记录制度:企业原始记录要全面反映企业商品经营活动,原始凭证齐全,计量准确,记录真实、完整、清晰、及时。
      四、统计台帐制度:企业统计台帐(包括综合统计台帐、专业统计台帐和基础台帐)齐全,台账登记及时、准确,能满足填报统计报表和企业经营管理的需要。
      五、执行统计法规与统计报表制度:认真执行统计法规并定期检查执行情况。按照有关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报表格式、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报送时间和程序,向国家、部门、地区及时上报各种统计报表,定期检查数据质量,做到数据准确、报送及时、字迹清晰,不虚报、
    瞒报、拒报、迟报,不伪造、篡改。
      六、统计报表管理制度:按法定程序制发的由企业填报的各种统计报表,由企业综合统计机构或统计负责人归口管理,组织各有关职能部门分工负责贯彻执行;企业内部统计报表由综合统计机构或统计负责人统一组织、统一审查、统一管理,并定期进行清理。
      七、统计资料管理制度:企业统计资料由综合统计机构或统计负责人统一归口管理;企业制定和检查计划、考核经济效益以及对外提供统计资料等,以综合统计机构或统计负责人核定的统计数据为准;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统计资料保密制度和统计资料档案制度;统计人员调动,要办理统
    计资料交接手续,保证统计资料不散、不断、不乱。
      八、发挥统计的信息、咨询和监督功能;及时、准确地向企业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提供统计信息,绘制少而精的统计图表,整理、汇编年度统计资料和历史资料;开展调查研究,编写统计分析报告或文字说明,定期检查生产经营计划执行情况,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统计咨询,实
    行统计监督。大中型企业还要围绕改进企业经营管理,进行综合分析和专题分析。
      九、统计计算手段现代化建设:为了提高统计工作效率,实现商业统计计算手段的现代化,有条件的大中型企业要在近年内有计划购置计算机,用计算机进行统计资料的搜集、汇总、加工整理,并建立统计数据库。
      第六条 为使企业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标准便于操作,使各地、各部门的考核评审验收工作顺利进行,省统计局统一制定《商业企业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考核评分标准》,供各地、各部门参照执行。
     
         评 审 验 收
      第七条 商业企业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申报、考核、审批程序:
      一、企业按照本办法和有关评分标准,认真开展自查,对照标准逐条检查,认为达到标准后,首先向当地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报告,经主管部门认可后,主管部门向当地统计局申报。
      二、由省统计局委托地市统计局组织企业的评审验收工作,省级商业公司由省统计局直接组织验收。在评审验收前应成立由有关主管部门的同行组成的评审验收小组,对中报企业采取“听、看、评、议、审”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评审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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