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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高速公路管理暂行办法
    【 安徽省地方法规·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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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1991年5月2日
    『生效时间』1991年6月1日
    『失效时间』1998年1月1日
    『标  题』安徽省高速公路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速公路管理,充分发挥高速公路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速公路及其用地和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非法利用、侵占和破坏。
      第三条 省交通厅是本省高速公路的主管机关,其所属的高等级公路管理局负责统一管理全省的高速公路。
      高速公路的交通管理由公安机关负责。
      第四条 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做好高速公路的管理工作,教育当地城乡居民爱护高速公路及其设施,自觉遵守高速公路交通法规。
     
         第二章 养护管理
      第五条 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高速公路养护工作,保持高速公路完好畅通。
      第六条 高速公路养护以预防养护为主,具体养护内容包括:日常巡查、清扫路面;维修路基、路面及沿线设施;开展绿化与环境保护;抢险救助、排除路障等。
      第七条 在高速公路上进行养护、维修和其他作业时,必须在作业现场设置施工标志或安全防护设施,作业人员必须穿着实全标志服。养护、维修道路的车辆必须安装黄色示警灯。
      第八条 高速公路及其设施因遭受自然灾害或交通事故而损毁时,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迅速组织修复。必要时,当地人民政府应组织力量协助高速公路管理部门修复高速公路及其设施。
     
         第三章 路政管理
      第九条 凡利用高速公路及其用地和设施修建跨(穿)越高速公路的桥梁、渡糟、管线等设施,或必须在高速公路上临时作业的,应向省高等级公路管理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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