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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总局修订〈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
    【 新闻背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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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载时间:2006-09-21 14∶47


     


      中新网9月20日电
    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对《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实行。

      新《办法》沿用了原来的条款式结构形式,由十九条增加到二十八条,大部分条款都进行了修改和调整。突出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一是对适用范围明确界定了量化标准,进一步规范了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二是增加了“定额公示”程序,在最后确定定额前让定期定额户了解核定定额的情况,给予其反馈意见的机会;三是规定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四是进一步明确了定期定额户通过银行划缴税款所涉及问题的处理办法;五是对定额差异的报缴税款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六是对简并征期的有关问题作了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谈到,原《办法》自1997年6月19日实施以来,对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漏洞,规范征纳行为,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个体经济的迅猛发展、税收法制的日趋完善和征管改革的不断深化,对个体经济的税收征管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而原《办法》无论是在程序上、还是在申报、纳税方式上已不能完全适应这种形势的要求。

      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在全面总结各地定期定额征收的成功经验基础上,认真研究和解决个体税收征管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依照“规范管理,简化程序,方便纳税,降低成本”的原则对原《办法》作出了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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