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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1997年10月31日 『生效时间』1997年10月31日 『标 题』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浙江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单位』宁波市人民政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省人民政府下发的《浙江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浙政〔1997〕12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申请从事企业产权转让业务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交《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文件、资料,经审核后报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审批合格的,发给《企业产权转让资格证书》,产权交易机构持资格证书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二、产权交易机构的收费标准由市物价、财政部门核定。 三、出让方为政府授权投资的机构,其出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净收入,在授权经营机构成立起3年内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收支两条线的原则,返还给授权投资机构统一调度使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对其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浙江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推动国有资产存量的合理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企业中国家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依法取得或通过出资及收益形成的财产权益。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是指有偿出让或者受让企业国有产权的行为。 第三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 (二)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整体运营效益; (三)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四)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 各级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活动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企业国有产权的出让主体必须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投资的机构或政府指定的部门,以及对被出让产权的企业直接拥有出资权的国有企事业单位。被出让产权的企业本身不得作为产权出让主体。 企业国有产权的受让主体可以是境内外具有购买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第六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标的可以是企业的整体国有产权,也可以是企业的部分国有产权。 凡涉及国家安全、国防尖端技术的企业,具有战略意义的稀有金属开采企业,以及国家禁止转让的其他行业,其国有产权不得出让。 向外商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应严格执行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暂行规定》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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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何斌,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罗卫平,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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