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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年2月19日 『生效时间』2008年2月19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
闽政办〔2008〕28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以及《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等文件精神,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建立和完善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制度,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要求,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重要措施,对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尽快建立适合被征地农民特点与需求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制度,落实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资金,采取多种形式,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突出重点,统筹兼顾。以政府依法征收农村集体耕地而失去全部或大部分耕地的新被征地农民为重点人群,以劳动年龄段内的被征地农民为培训就业重点对象,以大龄和老龄人群为养老保障重点对象。对原已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各地也要根据需要与可能,统筹予以妥善解决。
(二)区分不同年龄,分别实施不同保障。根据被征地农民不同年龄段的特点,分别实施就业培训保障、老年养老保障和老年养老补助。
(三)共同出资,合理负担。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保障由政府、村集体和个人共同出资、合理负担,缴费及保障水平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老年养老保障水平应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四)区分城市规划区内外,分类指导。在城市规划区内,当地政府要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在城市规划区外,应保证在本行政区域内为被征地农民留有必要的耕地或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并纳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对不具备生产生活条件地区的被征地农民,应异地移民安置,并纳入安置地的社会保障体系。
三、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对象
本意见所指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的工作对象是经政府依法征收农村集体耕地后,被征地农户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低于所在县(市、区)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的30%,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耕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扩大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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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何斌,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罗卫平,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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