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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博客文章侵犯他人名誉_托管网站被判赔偿
    【 新闻背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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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通讯员李自庆) 备受关注的“中国博客第一案”,今天在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法院判决被告自本判决生效起5日内,在中国博客网首页向原告刊登致歉声明并保留10日;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元。此案的判决,对规范博客网站的运营意义重大。

      原告陈堂发是南京大学新闻传播学院的一名副教授,据其诉称:被告拥有的中国博客网站上的一网页自2005年6月24日至原告诉讼时,一直登有《烂人烂教材》的帖子。原告曾于2005年10月24日电话联系被告,向被告明确提出该帖侵犯原告的名誉权,要求被告删除。但是被告以该帖不违反发帖原则拒绝删除,使得该帖一直公开传播,直至原告起诉后,11月3日才被隐藏。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删除《烂人烂教材》以及中国博客网站上对此事件的评论中所有辱骂原告的言辞,并在中国博客网站首页刊登致歉声明,保留时间为242天,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324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作为网络中介服务的提供者,应承担监督控制、停止传输有害信息的法定义务。

      此外,根据现有的技术水平,网络服务提供者一般只能过滤明显反动、色情的内容。本案《烂人烂教材》中的文字无法被系统自动识别、过滤,故不能认定被告在该信息发表后即应当发现。

      博客注册用户可以自由确定发表内容,但任何人不得利用博客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烂人烂教材》这篇博客日志存在侮辱原告的内容构成有害信息。

      鉴于被告发现有害信息到采取措施之间的时间间隔较短,原告也未举证被告采取措施前该信息对其造成了重大影响。结合目前有害信息已被删除的事实,法院判令被告在中国博客网刊登致歉声明为向原告消除影响,但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庭审中原告要求删除中国博客网上所有对原告评说中辱骂的言辞,法院认为,该诉讼请求系原告新增加的诉讼请求,超过了举证期限,不作处理。



    相关资料(来自北大法宝)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97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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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


    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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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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