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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1991年7月29日 『生效时间』1991年7月29日 『标 题』宁波市村经济合作社集体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1990年11月2日宁波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1年7月29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集体收入的收取 第三章 集体收入的使用 第四章 集体收入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经济合作社集体收入管理,稳定和完善家庭承包经营和集体统一经营相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增强村级集体经济实力,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村经济合作社集体收入是指按规定收取的各业承包金、统筹费、补农金和社员承担的劳动积累工以及村办企业交纳的利润等汇集起来的,以资金、实物等形式表现的资产的总称。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农村经济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村经济合作社集体收入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水利、乡镇企业、土地管理、水产、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以及金融等部门,协同农村经济管理部门加强对村经济合作社集体收入的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经济合作社集体收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村经济合作社应坚持以家庭承包为主的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和集体统一经营相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并为农户从事生产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第五条 按规定交纳承包金、统筹费、利润、补农金和承担劳动积累工,是村经济合作社社员、村民和村办企业应尽的义务。 第六条 村经济合作社应贯彻勤俭办社的方针,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办法的规定收取集体收入,合理安排开支,依法实行民主管理。 严禁乱收费和各种摊派。 第二章 集体收入的收取 第七条 村经济合作社集体收入的来源: (1)各业上交的承包金; (2)村办企业上交的利润、补农金; (3)村经济合作社直接经营收入; (4)从事非农产业的社员、村民上交的补农金; (5)社员、村民上交的乡(镇)统筹费返还部分; (6)村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固定资产折旧; (7)使用村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设施按规定交纳的费用; (8)社员承担的劳动积累工; (9)其他经营者按规定应当上交的费用; (10)因土地被征用或使用而获得的补偿费; (11)其他收入。 第八条 耕地承包金一般按承包耕地面积计提。 耕地承包金金额,一般为本村粮(棉)田上年每亩平均收入的1%━3%。 承包的粮田、棉地经批准改种多年生经济作物或改作其他多年性经营项目的,应相应变更合同,适当提高承包金。 耕地承包金可以直接向社员收取,也可以采取经社员同意的其他方法收取。 第九条 承包集体的山林、水面、滩涂和茶、桑、果园以及养殖业、捕捞业等生产经营项目,应按承包合同规定,向村经济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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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何斌,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罗卫平,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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