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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民行为的“绿灯”乃行政处罚的“红灯”
    【 新闻背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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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北京市公安局规定:出租房房主如未与房客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将被处以房屋月租金10倍以下罚款;外地房客如没有“暂住证”,责令其立即退房、与房主解除租赁关系、没收房主出租房屋所得并处月租金5倍以下罚款。

      笔者关注的不是如此大力整治出租房屋效果如何,而是讨论作为一级地方政府下属的行政机关作出如此规定是否有法律、法规的授权,处罚是否有合法依据,因为它关乎千家万户的民生。

      民房出租、签订承租合同,在我国法律中属民事行为。根据民事法律规定,出租人提供房屋、承租人交付租金,双方建立起来的是并不违反法律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合同是否有效以及变更与解除,均由民事法律予以调整。同时,公民的民事行为只要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意思自治”始终是基本原则,而行政机关通过行政行为“责令退房并解除租赁关系”确有行政越权干涉民事活动之嫌。

      毫无疑问,北京市公安局的这一措施作为一种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具体授权和规定是其法律依据。首先,《行政处罚法》要求,对于上位法律、法规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规定,地方行政机关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下位法规、规定时,不得超越上位法已有的处罚行为、种类和幅度;其次,《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我们并不能在现有的法律中找到“月租金5倍抑或10倍的罚款”、“没收房主出租房屋所得”的处罚规定,那么行政机关凭什么如此行事?答案只有一个:行政机关的处罚违法!

      无独有偶,北京市交管局近来酝酿实行“将‘闯黄灯’列为严重违章行为,司机只要黄灯强行通过,罚款200元、扣3分;一旦因‘闯黄灯’引发交通事故加重处罚”的处罚措施,也因涉嫌越权引起各界争议。

      毋庸讳言,交通安全处罚作为一种行政行为,与出租房屋处罚一样,必须有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8条规定:“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停止线外的车辆必须减速停车。”《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6条规定:“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不难看出,法律没有规定黄灯禁止通行,而且认为黄灯亮时某些车辆可以继续通行,换句话说,将“闯黄灯”等同于“闯红灯”进行处罚于法无据。

      诚然,行政机关作出的上述两项规定均出于稳定社会秩序的善意,问题的关键在于,善意不能成为对抗“合法行政”、“合理行政”基本原则的理由,善意不能突破法律的底线。

      “合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必须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必须依照法律授权活动。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不得擅用职权,即“法无授权不可为”。

      生活中,百姓要遵守法律的“信号灯”,做一个守法公民;行政机关的处罚行为同样应遵守“信号灯”———法律。“法无授权”不可罚,对于行政机关而言就是禁区———“红灯”:“法无禁止”即可为,对于公民来说就是“绿灯”,如果行政行为超越法律授权,与“闯红灯”又有何异?用不合法的手段治理违法,法律的答案非常明确:“双罚制”———你罚了百姓,公民再告你侵权。

      综观近年来发生在我们身边的行政处罚行为,不难发现:行政执法、处罚中的“闯红灯”现象不在少数。

      湖南石门一老人因在火车上捡了28个空瓶而被公安人员拘留;郑州市政府出台规定将个人交通违章行为与其在单位的评优、福利待遇挂钩……

      社会管理是一种疏通行为,人体血液循环不畅会造成栓塞,城市交通拥堵亦会造成城市瘫痪。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行政管理和处罚正是在疏通社会生活中每一处不和谐的“拥堵”。倘若行政机关以管理为由“红灯”、“绿灯”全行,却要百姓“黄灯”受罚,那绝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依法行政。

      我们期待着每一个公民遵纪守法去生活,我们更期待着每一个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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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


    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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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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