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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级保护区监督办法规定:环保部门有执法权
    【 新闻背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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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执法检查权在环保部门

      法制网北京10月30日讯 记者郄建荣 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执法检查及处罚权将统一由环保部门来行使。国家环保总局今日发布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提出,环保部门的执法检查范围已不仅仅限于“污染”控制,而是涉及到了森林、矿产资源、旅游、建设等多个方面;而其处罚权更是既有针对事的也有针对人的。

      办法明确规定,由环保部门进行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执法检查的内容包括10项,其中一些内容超过了“污染”控制的范围。例如,有关内容的第二款规定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是否存在违法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影视拍摄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第五款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是否存在破坏、侵占、非法转让自然保护区的土地或者其他自然资源的行为”、第六款有关旅游的内容等等。

      办法在赋予了环保部门执法检查权的同时,也明确了环保部门的处罚权力。这种处罚权力既有针对事的也有针对人的。如,针对事的,办法规定,对在定期评估或者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反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规定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环保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可酌情予以通报。

      对于整改不合格且保护对象受到严重破坏,不再符合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件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环保部门还应当向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提出对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予以降级的建议,经评审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后,给予降级处理。

      针对人的,办法规定,因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导致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被降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环保部门还可向其上级机关或者有关监察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

      办法还对地方政府擅自制定土政策而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监督处分建议权也交给了环保部门,办法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违法建污染项目、违法旅游或开采矿产资源”的,环保部门可以向其上级机关或者有关监察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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