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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1994年4月16日 『生效时间』1994年4月16日 『标 题』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发布单位』江西省人大常委会
(1994年4月16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预 防 第三章 治 理 第四章 监 督 第五章 奖 惩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水土资源,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下简称《水土保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开展水土保持工作,或者进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活动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必须遵守《水土保持法》、《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 水土保持工作应当坚持统一管理,预防为主,共同防治,开发利用与治理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包括地区行政公署,下同)应当将水土保持工作列为重要职责,实行领导任期内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 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报告水土保持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组织宣传和实施《水土保持法》、《条例》、本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查处违反有关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进行水土流失勘测、普查,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制定并监督实施水土保持年度计划; (三)负责水土保持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建立和完善各级水土保持管理服务网络; (四)负责审批并监督实施水土保持方案; (五)负责水土流失动态的监测、预报; (六)负责水土保持经费、物资的管理和使用,收取水土流失防治费和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七)组织开展水土保持宣传教育、科学研究、人才培训和技术推广工作。 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立了水土保持机构的,由水土保持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行使《水土保持法》、《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保持工作的职权。 乡(镇)的水土保持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日常工作由乡(镇)水利(水保)站负责。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土保持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在水土流失严重地区可以安排部分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和农业发展基金等资金,用于水土保持。 在水土保持经费中安排百分之二十的资金用于水土保持的预防、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重视并开展水土保持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全民水土保持意识,普及水土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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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何斌,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罗卫平,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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