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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劳动保护暂行条例
    【 江西省地方法规·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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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1988年7月26日
    『生效时间』1989年1月1日
    『失效时间』1998年2月1日
    『标  题』江西省劳动保护暂行条例
    『发布单位』江西省人大常委会

     
     
        (1988年7月15日江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88年7月26日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号公告颁布)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章 工程建设和劳动场所
      第四章 生产设备
      第五章 劳动保护措施计划与经费
      第六章 安全教育与安全检查
      第七章 工作时间
      第八章 女工和未成年工保护
      第九章 劳动防护用品与用具
      第十章 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十一章 劳动保护监察
      第十二章 奖励与惩罚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本省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范围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本条例也适用于本省区域内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经营的企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保护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循“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依靠群众,依靠技术进步,依靠科学管理,采取防范措施,改善劳动条件,预防和消除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的一切不良条件和行为
    ,实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在经济发展和生产建设规划及设备更新、技术改造、经济承包等重大决策中必须把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列为重要内容,应有符合劳动安全卫生规定的具体要求和措施。
      在企业管理升级和评选先进单位时,要把劳动保护工作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达不到劳动安全卫生指标的,不能评为先进,也不能升级。
      第五条 建立国家监察、行政管理、群众监督三结合的劳动保护工作体制。各级劳动部门行使国家劳动保护监察权;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的劳动保护行政管理;工会组织对劳动保护工作实行群众监督。
     
         第二章 管理与监督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对所辖地区的劳动保护工作负责。
      第七条 各级计划、工交、建设、财政、税务、工商、劳动、司法、卫生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搞好劳动保护工作中各尽其责,互相配合。
      第八条 各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部门、本系统的劳动保护工作,要把劳动保护纳入各项经济活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行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制定考核办法,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组织和管理本单位的劳动保护工作,对其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负责,严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政策,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各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规定,并组织实施。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劳动保护工作负全面责任,并接受职
    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建立劳动保护机构或配备劳动保护技术人员。
      第十一条 各级工会组织有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和支持群众对劳动保护工作进行监督。对违反本法的行为,有权制止、申诉和控告。
      第十二条 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必须遵章守纪,增强安全意识,坚持安全生产,对漠视安全生产和职业危害的领导人,有权检举或控告。
     
         第三章 工程建设和劳动场所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引进工程项目的尘毒治理和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在组织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应有劳动、卫生部门和工会组织参加。未经上述部门同意不得施工和投产。
      
      第十四条 劳动场所必须符合《工厂安全卫生规程》、《矿山安全条例》、《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等有关规定,其基本要求是:
      (一)厂房布局必须合理,通风、采光等应符合劳动安全卫生要求;
      (二)厂房和其他建筑物结构坚固,厂(场)、矿道路的拐弯、陡坡、交叉口等危险地段以及为生产或试验所设的坑、壕、池、走台、升降口等,必须有可靠的安全防护设施和明显的安全标志;
      (三)架设横越通道上空的管、线、桥及敷设地下管道、涵洞通道等,均应牢固安全,不得妨碍车辆安全通行;
      (四)经常有水、油脂和其他液体的地面,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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