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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1年6月18日 『生效时间』2001年6月18日 『标 题』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发布单位』福建省人民政府 『内部编号』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66号 (2001年6月15日福建省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防范我省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重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参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是其职责权限内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承担安全生产的领导责任;分管各项工作的负责人,对其分管职责权限内的安全生产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政府)主要领导人、省和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下简称政府部门)正职负责人对下列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重大火灾安全事故; (二)重大交通安全事故; (三)重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 (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重大安全事故; (五)煤矿和其他矿山重大安全事故; (六)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重大安全事故; (七)其他重大安全事故。 政府和政府部门对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比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重大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政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防范特大、重大安全事故的工作会议,由政府主要领导人或者政府主要领导人委托政府分管领导人召集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地区防范特大、重大安全事故的工作。会议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 (二)实行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有关人员的安全责任,并作为考核有关领导政绩的重要依据; (三)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本地区容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单位、场所和设备、设施,进行严格管理和重点检查; (四)制定本地区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应急处理预案经主要领导人签署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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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何斌,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罗卫平,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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