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片:冬泳爱好者畅游松花江。
国家环保总局近日向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以下简称吉林石化分公司)下发了《松花江水污染事故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该公司处以100万元的罚款。
经调查核实,2005年11月13日,吉林石化分公司双苯厂硝基苯精馏塔发生爆炸,引发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国务院认定这是一起特别重大水污染责任事件,明确要求各部门要按照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做出严肃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53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43条的规定,环保部门可对造成重大水污染事故的单位处以最高100万元的罚款。根据《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15条第二款的规定,环保总局在分别通知吉林石化分公司、吉林省环保局和吉林市环保局后,直接对造成松花江水污染事件的吉林石化分公司实施了处罚。
(记者步雪琳)
我国加紧整治松花江
谋求东北亚的水环境安全
新华网黑龙江频道1月18日电 (记者 曹霁阳 马扬)中国政府正加紧采取有力措施和行动,整治具跨国影响的东北地区松花江水污染。>>详细
展望2007年:水污染防治仍是重中之重
新华网北京1月7日电(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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