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沙坪坝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沙府发〔2006〕152号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沙坪坝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园区),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沙坪坝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沙坪坝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发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重庆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凡在我区辖区内从事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二、单位或个人申请《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应当向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审批和管理。
三、在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内,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不办理任何从事烟花爆竹零售单位或个人申请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四、在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烟花爆竹限制燃放区域内,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只办理从事烟花爆竹零售单位或个人申请的临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不办理常年《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临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一个月。
五、申请临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负责人和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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