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循环经济示范项目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循环经济示范项目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6年12月30日)
深府〔2006〕269号
《深圳市循环经济示范项目认定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循环经济示范项目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决定》(深发〔2006〕9号)精神,促进我市循环经济的发展,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循环经济促进条例》、《深圳市循环经济“十一五”发展规划》和《深圳市全面推进循环经济发展近期实施方案(2006—2008)》(深府〔2006〕6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循环经济示范项目的申报、核准、实施等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循环经济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包括企事业单位、工业园区、社区、政府机关办公场所,以及其他有示范推广效果的项目。
第四条 示范项目的组织申报和认定遵循以下原则:统筹规划、明确目标;以点带面,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精心组织、强化管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市发展循环经济领导小组负责循环经济示范工作重大事项的决策,协调和监督检查循环经济示范项目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循环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循环办)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七条 市循环办的职责是:
(一)建立示范项目库,编制示范项目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二)协调推进示范项目中遇到的问题,研究提出并组织实施示范项目的扶持政策,加强对循环经济示范项目工作的指导;
(三)组织示范项目申请并进行汇总;
(四)对示范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和评估。
第八条 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应制定循环经济示范项目工作的具体实施计划,按照要求做好循环经济示范项目的组织申报和推荐工作。
第九条 示范项目牵头单位应成立示范项目组织实施机构,指定专人与市循环办建立联络员制度。
第三章 范围和内容
第十条 “十一五”期间,选择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服务业、公共服务设施和社区建设等重点领域率先开展示范试点工作。
第十一条 选择清洁生产、节能、节水、节材、节地、环保、资源回收和综合利用、垃圾分类回收和处理、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新型建筑材料开发和应用等重点内容开展示范试点工作。
第十二条 选择开展循环经济活动条件较好企事业单位、园区、社区、政府机关等重点单位进行示范试点工作。
第十三条 对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重点推广普及活动,重大循环经济规划和专题研究、循环经济产业政策研究,以及有关循环经济重大技术研发、规划编制和标准制定等也可以列为循环经济示范项目。
第四章 标准与条件
第十四条 示范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深圳市发展循环经济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符合深圳市产业政策和循环经济发展需求,属于产业导向目录鼓励范围,或符合深圳市循环经济发展需求,对优化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模式和消费模式有较大推动作用;
(三)属于第十条所列示的重点行业或符合第十三条所列示的情况;
(四)项目的技术可行,方案设计优于现行相关标准,经济、社会、环境效益明显,在本行业或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和代表性,具有推广应用的示范作用;
(五)选用的技术与产品通过有关部门的认证或推广,并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技术与产品,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并经国家或深圳市有关部门组织的专家审定;
(六)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须取得市有关主管部门对于项目的审批或核准(备案)意见;
(七)有可靠的资金来源;
(八)项目应建成并已投入运行。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应当是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法人、工业园区管理机构、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或自然人;
(二)资信良好,无违法经营记录;
(三)有较先进的技术和管理水平;
(四)在发展循环经济方面已有一定基础和条件;
(五)内部管理规章健全,有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和机构,已成立发展循环经济相关工作机构;
(六)已编制循环经济示范项目实施方案。
第十六条 节水型循环经济示范项目应符合以下标准:
(一)申报内容属于节水关键技术与产品开发,或者节水综合科技示范及关键技术产业化,有助于提高公众的节水知识与技能,提高公众水资源节约意识,不侵犯知识产权,不涉及商业秘密;
(二)节水效益突出,节水规模大于100吨/天,水质经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符合使用要求;节水工艺与技术先进;
(三)工业类别的项目应符合建设部《节水型企业(单位)目标导则》要求,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大于国家标准5%以上;
2.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低于国家标准10%以上。
(四)其他类别的项目各项用水指标应符合建设部国家发改委《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的相应要求,且非传统水资源利用率大于30%;
(五)再生水或非传统水资源利用成本(含投资折旧)不高于同类用水性质的自来水水费(含排污费)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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