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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滁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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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滁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滁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滁政〔2007〕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滁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暂行规定》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滁州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五月十日 

             


    滁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安全生产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规定如下:

    一、市人民政府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全面领导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措施;

    (二)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时组织制定和发布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综合性规定;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并组织考核、奖惩,对考核不合格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度;

    (四)建立职责明确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充实加强的原则,配备足够的监管力量和监管装备,并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与检查的经费、安全生产专项费用等列入财政预算;

    (五)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对国家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加强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并安排相应配套资金;

    (六)支持、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七)部署、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实施对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的打击和取缔工作;

    (八)组织有关部门制定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保障应急救援投入;接到发生重大、特大安全事故报告后,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九)及时作出并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对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负有责任的人员的行政责任追究决定;对在安全生产工作和事故抢救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及时给予表彰奖励;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市长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副市长对其分管工作中涉及的安全生产事项负有分管领导责任。

    二、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市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范围内对有关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切实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措施;

    (二)定期向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及时将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报告分管副市长或者市安委会;

    (三)设立或明确安全生产工作机构,配备相应人员,明确监管职责,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依法对生产经营活动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情况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认真排查事故隐患,对重大、特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

    (五)接到发生职责范围内的重大、特大安全事故报告后,立即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报告,并派员赶赴现场,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或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六)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安全事故的统计、分析工作,每月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报送安全事故统计报表;

    (七)依法对在安全生产经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处罚;

    (八)按照规定组织相关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增强从业人员和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防范事故的能力;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市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是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副职负责人对其分管工作中涉及的安全生产事项负分管领导责任。

    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其他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安委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研究重大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建议;

    (三)承担对其他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监督和考核工作;

    (四)组织制定、实施本市安全生产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定期分析和预测本市安全生产形势,提出相应对策;

    (五)组织检查本市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综合性规定、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依法组织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六)负责经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的审批和民爆器材生产、经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以及矿山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七)负责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安全监督审查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八)对本市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特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实施监督;

    (九)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参加实施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做好3人(不含3人)以下安全生产伤亡事故批复结案工作;

    (十)负责本市各类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上报和安全生产形势公告工作,及时公布安全生产严重违法行为以及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有关信息;

    (十一)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四、市公安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民用爆炸物品和消防安全、危险化学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实施对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依法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

    (二)实施对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指导、监督、检查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的责任和措施,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负责组织实施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排查重大火灾隐患,落实整治责任;

    (三)负责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职责,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公路运输通行证,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四)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五)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监督检查烟花爆竹道路交通运输环节安全,负责焰火晚会活动和群众文化、体育、商业等大型集会活动的烟花爆竹燃放安全工作;

    (六)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犯罪和治安管理案件,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职责。

    五、市经济委员会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业生产和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措施;

    (二)负责建筑材料等工业生产和行业生产安全工作;

    (三)参与有关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职责。

    六、市交通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水上交通安全和职责范围内的公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工程船、采砂船、公务船及批准从事客货运输的船舶(包括经批准从事运输的渔船)安全监督管理,负责船舶建造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二)负责通航水域的安全监督管理;

    (三)依法对公路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四)负责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五)负责公路(包括桥涵)、航道交通安全设施(包括路标、航标、交通安全标志、标线、安全护栏等)的设立、维护与管理,以及事故多发的公路路段和桥梁的改造;

    (六)按照规定参加水上交通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七)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车辆和相关人员资质的培训、考核、认定工作;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七、市建设委员会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对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工程质量及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二)依法组织实施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资格审查;

    (三)负责建筑物拆除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城市燃气、液化气、供水等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五)负责城市园林水域的安全监督管理;

    (六)按照规定参加建筑行业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八、市农业委员会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渔港、渔船和乡镇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实施对渔港(渔业养殖水域)、渔船和乡镇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二)依法组织实施渔港、渔船检审;

    (三)按照规定参加渔港、渔船和乡镇企业发生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九、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对农业机械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做好农业机械及驾驶(操作)人员入户、办证和检审工作;

    (二)按照规定参加农业机械发生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十、市教育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在校学生在校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督促学校加强对教师和在校学生的安全教育,提高教师和学生的安全意识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二)加强对学校组织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和参加公益劳动、爱国主义教育等社会实践活动的监督,确保学生安全;

    (三)严禁学校以任何形式、任何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

    (四)严禁学校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

    (五)负责对学校校园内建筑物、道路、设备和涉及安全的教学、实验用危险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十一、市体育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体育运动安全和体育经营活动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体育比赛及比赛器械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依法对涉及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的体育经营项目进行审批;

    (三)负责督促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对公共体育设施安全进行管理;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十二、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和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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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


    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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