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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1993年9月16日 『生效时间』1993年9月16日 『标 题』福建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理规定(修正) 『发布单位』福建省政府 根据1998年5月30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规章性文件修订的决定》进行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的发生,保障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促进农业生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农业机械应当遵守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农业机械,是指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副产品加工业的各种农用动力机械以及与其配套的作业机械。 第三条 各级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辖区内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工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机监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农机监理机构处理农机事故。 第四条 各级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应本着有利于农业生产,方便群众,促进商品生产和流通,确保安全作业的原则,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工作。 第五条 农机监理机构根据农业生产需要,可以在乡(镇)、村的田间、场院等道路外的地方,对农业机械及其操作(驾驶)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农机监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应衣着整齐,佩戴标志,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农机监理人员的证件和检查标志,由省政府制定,省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颁发。 第六条 省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受省级公安机关委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负责上道路行驶专门从事运输和既从事农田作业又从事运输的农用拖拉机的安全技术检验、驾驶员考核、安全教育、年度审验、核发牌证等工作,并由农机监理机构具体实施。 农机监理机构应按照本规定,对在乡(镇)、村的田间、场院等道路外的地方行驶、作业和停放的前款所称的农用拖拉机,实施安全检查和处理农机事故。 农机监理机构受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委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违反本规定者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章 农业机械及其操作(驾驶)人员安全管理 第七条 购置的农业机械,必须在购置后三个月内,向当地农机监理机构办理入户登记手续,并经初次检验合格,领取号牌、准用证或行驶证后,方可使用。 农业机械的转卖、变更、报废,应到当地农机监理机构办理转籍、过户、注销手续。 报废的农业机械不得转卖或重新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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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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