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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实施细则》和《福建省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 福建省地方法规·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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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1989年9月2日
    『生效时间』1989年10月1日
    『标  题』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实施细则》和《福建省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单位』福建省政府

     
        
      《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实施细则》和《福建省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实施办法》经省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批准,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希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严格控制新的污染,加快治理原有的污染,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所有对环境有影响的基本建设项目(含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区域开发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包括:
      (一)工业建设项目。
      (二)水利工程(含江河整治、围垦工程等)、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含货场、编组站)、公路干线、电讯工程、禽畜牧场建设项目。
      (三)危险物品(火药、炸药、农药、石油、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仓库建设项目。
      (四)饮食业、旅馆业、旅游区建设项目。
      (五)医院、疗养院、大中专学校、研究院(所)、广播电视、出版印刷、电影制片等单位,及其所属工厂、车间、实验楼、发射台等建设项目。
      (六)城市新区、新住宅区、开发区的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厂的建设以及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等项目。
      (七)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三条 所有建设项目均应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制度;执行防治污染及其他公害的设施(即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
      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在经济合理条件下必须同时治理与该项目相关联的原有污染。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参与选址;负责审查项目建议书、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经济合同中有关环境保护内容;确定建设项目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或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查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评价大纲及实施
    方案,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查初步设计文件中的环境保护篇章,检查施工中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情况;负责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调查和处理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事件。
      第五条 各级计划、经济、建设、土地管理、银行、物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结合本细则将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纳入工作计划。
      (一)对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各级计划经济部门不办理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手续,土地管理部门不办理征地手续,财政部门不予拨款,银行不予贷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办理筹建许可证。
      (二)对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查环境保护设计篇章的建设项目,设计审批部门不办理审批手续、建设部门不办理施工执照,银行不予拨付施工用款,物资部门不供应材料、设备。
      (三)对未经环境保护部门竣工验收并取得“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证”的建设项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三资”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审批机关及其负责人对建设项目的选择、布局负责。项目的选择、布局必须符合环境保护规划要求。项目建成后,其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保证其周围环境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初步设计中环境保护篇章的预审,监督设计、施工中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预验收,监督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设施的正常运转。
      第七条 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及其负责人,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措施。
      建设单位负责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落实设计与施工中的环境保护措施,负责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设施的正常运转。
      第八条 引进的建设项目(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以及其他形式引进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和规定的要求,选择无污染或少污染的项目及先进的生产工艺与技术装备;不得引进污染严重的项目;对产生污染,国内又不能配套解决的,必须同时引进相应的先进
    的环境保护设施。
      引进项目的考察、谈判必须将环境保护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在签订的合同中应有相应的环境保护具体条款,明确当事人各方在环境保护方面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合同中不得有违反国家和我省的环境保护法规和损害环境公益的内容。
      引进项目的环境保护内容必须由相应级的环境保护部门审查、审批。
      第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乡镇、街道企业(含私营企业,下同)的建设项目,除执行本细则外,还应当执行国家和我省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应根据项目的性质、规模,项目所在地的环境状况等有关资料,对项目建成后的环境影响作简要分析说明。项目建议书批复部门应同时将批复件抄送环境保护部门。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在编制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须将有关资料报送相应级的环境保护部门(指第十五条确定的审批环境影响报告的环境保护部门,下同),环境保护部门按该项目的性质、规模、位置及其环境影响,确定其环境影响报告的形式。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经省环境保护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第十二条 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包括乡镇、街道企业同等规模的项目,下同),原则上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只需作现状调查或某个单项评价的项目,经省环境保护局同意,可由持相应评价证书的单位承担填报工作;对环境影响较小的,经省环境保护局
    同意委托审批的相应级环境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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