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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试行)
    【 部门规章·已被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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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1998年4月23日
    『生效时间』1998年4月23日
    『法规联想』部门规章6篇11次 地方法规2篇2次 法学论文15篇18次 背景资料8篇12次  〖待检类别: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其他文件 案例文书 合同范本 〗
    『特别提醒』!请注意: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10月22日 实施日期:2004年10月22日)修订

    『标  题』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试行)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使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的税务管理工作(以下简称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工作)走向规范化、程序化,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十三条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法实施细则)第四章第五十二
    条至五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二十四条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至四十一条规定、《国家税务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实施办法》(国税发(1992)23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国家
    税务局关于贯彻〈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实施办法〉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2〉242号)以及我国政府与有关国家政府间签定的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借鉴国际上通常的做法,结合我国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和实施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工作的具体实践,制定
    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的税务管理。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的税务管理是指各级主管税务机关的专职机构或专职人员对关联企业间在有形财产的购销和使用、无形财产的转让和使用、提供劳务、融通资金等业务往来中,不按独立企业间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
    ,而减少应税收入或应纳税所得额的,依法进行调查、审计并实施税收调整的工作。
      第三条 本规程中所称各级主管税务机关的专职机构是指县级(含县级)以上专职涉外税收管理机关或管理部门。
     
         第二章 关联企业间关联关系的认定以及业务往来的申报
      第四条 税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和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所称“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其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关系”,主要是指企业与另一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
    下统称另一企业)有下列之一关系的,即为关联企业:
      (一)相互间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或以上的;
      (二)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控制股份达到25%或以上的;
      (三)企业与另一企业之间借贷资金占企业自有资金50%或以上,或企业借贷资金总额的10%是由另一企业担保的;
      (四)企业的董事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一半以上或有一名常务董事是由另一企业所委派的;
      (五)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企业提供的特许权利(包括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才能正常进行的;
      (六)企业生产经营购进原材料、零配件等(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或供应的;
      (七)企业生产的产品或商品的销售(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的;
      (八)对企业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际控制的其他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包括家族、亲属关系等。
      税务审计人员应按上述标准,逐条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填写《关联企业关联关系认定表》,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关联企业的,应分别检查填写。
      第五条 凡企业与另一企业构成关联企业的,均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年度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企业在本纳税年度内与两家或两家以上关联企业发生业务往来的,
    应分别填写申报表。
      申报表分为A类和B类,A类适用于业务往来类型和内容单一的企业。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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