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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1999年8月21日 『生效时间』1999年8月21日 『标 题』武汉市营业性演出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单位』武汉市人民政府 《武汉市营业性演出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国务院发布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 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单位和个人包括: (一)从事戏剧、音乐、舞蹈(不含体育舞蹈)、杂技、魔术、马戏、曲艺、木偶、皮影、时装表演等营业性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和个人; (二)剧场、影剧院、杂技厅、俱乐部、文化(艺术)馆、文化宫、礼堂、歌(舞)厅等营业性演出场所,以及为营业性演出提供服务的非营业性演出场所; (三)为营业性演出提供策划、组织、联络、制作、营销、代理等服务的演出经纪机构。 第四条 营业性演出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丰富和提高人民的精神生活。 第五条 市文化行政部门是本市营业性演出的主管部门。区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营业性演出的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营业性演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从业条件与审批 第六条 市文化行政部门依据国家总体规划,编制本市演出单位的总量、布局和结构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设立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单位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确定的文艺表演门类和一定艺术质量、足够数量的演出节(剧、曲)目和相应的经文化行政部门业务考核合格的表演、伴奏、舞美等演职人员; (三)有固定地址、排练场所和演出所需要的器材设备; (四)有1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第八条 设立营业性演出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单位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适合演出的建筑物和必要的器材设备以及与之相适应的专业管理、服务人员; (三)建筑物牢固安全,出入通道符合安全标准,备有应急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齐全有效; (四)通风、采光、照明、噪音以及其他卫生设施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 (五)有1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第九条 设立演出经纪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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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何斌,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罗卫平,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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