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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部副部长尹成杰就《动物防疫法》答记者问
    【 新闻背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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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09月04日 12:39:47 农业部网站 
             8月30日,十届全国人大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日前,农业部副部长尹成杰接受了记者的采访,就《动物防疫法》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记者:为什么要修订《动物防疫法》?请您介绍一下修订《动




    物防疫法》的背景及必要性。
      尹成杰: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动物防疫法制化建设,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并于1998年1月1日正式实施。现行《动物防疫法》的实施,对于加强动物防疫工作,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疾病,促进畜牧业发展,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养殖业快速发展,动物疫病的防控难度越来越大。近年来,我国相继发生了高致病性禽流感、亚洲1型口蹄疫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疫情,对养殖业的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造成严重影响。而现行《动物防疫法》由于存在动物疫病防控制度不完善、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难以适应新形势下防控动物疫病的要求。为此,需要尽快修订《动物防疫法》。同时,修订《动物防疫法》也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依法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的重要措施。防控工作非常需要,基层同志也盼望尽早修改出台。
      记者:与现行《动物防疫法》相比,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修改和增加了哪些内容?
      尹成杰: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共十章八十四条,与现行《动物防疫法》相比,增加了三章二十六条,修改了大部分条款。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在认真总结近年来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的实践基础上,重点对免疫、检疫、疫情报告和处理等制度作了修改、补充和完善,新增了疫情风险评估、疫情预警、疫情认定、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官方兽医、执业兽医管理、动物防疫保障机制等方面的内容。
      记者:预防是防控动物疫病的基础,请您介绍一下《动物防疫法》在动物疫病预防方面有哪些新的规定。
      尹成杰:做好动物疫病的预防,既是有效提高疫病防治效果,最大限度减少疫病发生流行的重要手段,也是有效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畜牧业经济效益的重要措施。《动物防疫法》在动物疫病预防方面新增了三项措施:
      一是完善强制免疫制度。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明确规定国家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二是健全疫情监测和预警制度。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对动物疫情监测网络建设和动物疫情预警作出了明确规定,对动物疫病监测提出了具体要求。
      三是建立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制度。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借鉴国外经验,明确提出国家对动物疫病实行区域化管理,逐步建立无规定动物疫病区。
      记者:我国已建立起公开透明的动物疫情公布制度。请问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对动物疫情的报告、认定和公布有哪些新要求?
      尹成杰:建立和完善动物疫情的报告、认定制度,是发现和迅速控制动物疫病的前提。同时,规范动物疫情的公布制度,对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为此,《动物防疫法》一是明确疫情报告主体。规定从事动物饲养、屠宰、诊疗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疑似染疫的,要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兽医技术机构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瞒报、谎报、迟报,也不得阻碍他人报告。二是明确疫情认定程序。规定动物疫情由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其中重大动物疫情要经过省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必要时由农业部认定。三是规范疫情公布制度。规定农业部应当及时向社会动物疫情,也可以根据需要授权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公布当地的动物疫情,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动物疫情。
      记者:目前,城市居民大量饲养宠物,动物诊疗已发展成一个新兴行业。请问《动物防疫法》在动物诊疗管理方面有哪些新规定?
      尹成杰:正如你所说,目前城市居民饲养宠物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加之我国畜禽饲养量巨大,人与动物接触密切,加强动物诊疗机构和诊疗活动管理,对预防狂犬病等人畜共患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具有十分重要意义。为此,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专门加大了对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明确了动物诊疗许可的内容、程序和期限;建立了执业兽医制度,规定具有兽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试合格并经注册后,方可从事动物诊疗、开具兽药处方等活动;进一步规范了动物诊疗活动。
      记者:动物防疫工作需要稳定的基层防疫队伍和健全的动物防疫保障机制,请问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在这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尹成杰:一是加强基层动物防疫机构建设。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动物防疫工作的需要,向乡镇或区域派驻兽医机构。同时要求县级人民政府、乡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村级防疫员队伍建设。二是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财政投入。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把动物防疫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将所需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应当储备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所需的防疫物资;对在动物防疫工作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免疫应激死亡的动物,要给予补偿。
      记者:您刚才介绍,现行《动物防疫法》存在处罚力度小、操作性差等问题。请问《动物防疫法》在这方面作了哪些修改?
      尹成杰:为了确保法律得到全面、正确实施,针对现行动物防疫法中存在的处罚较轻,有些违法行为没有设定法律责任等问题,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重点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强化政府主管部门的责任。按照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的要求,增加规定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动物防疫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细化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检疫等执法活动中的责任追究规定。
      二是进一步明确饲养者、经营者的责任。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饲养者、经营者不依法履行动物疫病预防、疫情控制、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义务等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特别是增加了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主管部门代作处理等方面的规定,为把动物防疫制度落到实处提供了有效保障。
      三是针对违法行为的不同性质和危害大小,区分单位与个人等不同的违法行为人,加大了处罚力度,提高了法律的威慑力。
      记者: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把官方兽医写进法律,请问什么是官方兽医,主要职责是什么?
      尹成杰:官方兽医制度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一种管理制度。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在《国际动物卫生法典》明确规定,官方兽医是指由国家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授权其执行动物卫生及检查监督等官方任务的兽医。我国已恢复在 OIE 的合法权利,有关制度应当与国际接轨,这样才能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对推行官方兽医制度也作出明确要求,在法律中明确其地位,有利于官方兽医制度的推行。官方兽医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出具动物、动物产品检疫等证明文件。
      记者:刚才您谈到要建设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请问什么是无规定疫病区?建立无规定疫病区对动物产品出口有什么重要意义?
      尹成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是指具有天然屏障或者采取人工措施,在一定期限内没有发生规定的一种或几种动物疫病,并经国家评估合格的特定区域。建设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有利于在我国分区域有计划地根除主要的动物疫病,有利于促进动物产品国际贸易,有利于我国畜牧业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目前,已建成的5片6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示范区的动物产品出口已占全国动物产品出口的一半以上,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对消灭重要动物传染病,促进畜产品出口发挥了重要作用。
      记者:请问为什么要在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中专门规定动物疫病状况风险评估?
      尹成杰:实行动物疫病风险评估是提高动物防疫科学性的重要措施。《国际动物卫生法典》要求各成员国在制定和实施动物卫生措施时,应用动物疫病风险评估,提高动物卫生措施的科学性。近年来在动物产品国际贸易中,进口国不断要求我提供有关风险评估的法律依据,并依法出具动物疫病风险评估报告。为适应我国畜产品国际贸易的新要求,在《动物防疫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对动物疫病状况进行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措施”,这对提高我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各项措施的科学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记者:下一步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需要做哪些工作?
      尹成杰:下一步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需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是加强学习宣传。各级兽医部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动物防疫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带头学习,认真领会和掌握这部法律的精神,准确把握《动物防疫法》的各项制度,牢固树立依法防疫的意识。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加强《动物防疫法》的宣传,提高宣传效果。
      二是抓紧配套法规研究工作。要根据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确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积极开展《动物防疫法》配套法规和有关标准的制定工作,进一步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
      三是抓好《动物防疫法》的培训工作。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对兽医行政管理和动物防疫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兽医管理和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四是认真贯彻执行《动物防疫法》。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强化管理,积极组织各级兽医工作机构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的各项规定,积极开展《动物防疫法》贯彻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对施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将《动物防疫法》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凡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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