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07年环境统计年报工作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7〕140号
关于开展2007年环境统计年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在认真总结分析2006年环境统计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总局对“十一五”环境统计报表制度进行了系统梳理,进一步完善了统计制度的相关内容。现印发给你们,请抓紧布置开展2007年环境统计工作。
与“十五”环境统计报表制度相比,“十一五”环境统计制度在调查范围、调查频次和环境统计指标体系,以及对环境统计数据的上报方式等方面进行了调整和完善。
一、调整了环境统计调查范围
(一)为加强对火电行业二氧化硫排放情况的监管,将火电行业从工业行业中单列出来进行调查,并增加了对企业自备电厂的统计调查;增加了对医院污染物排放的统计调查;删除了对城市垃圾处理场运行情况的统计调查。
(二)调增了环保宣传教育和环保产业等方面的调查范围。
二、调增了环境统计调查频次
为满足做好国家经济形势分析工作的需要,“十一五”环境统计报表制度增加了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的季报,增加了环境信访工作、建设项目管理、突发环境事件等方面的季报。
三、完善了统计指标体系
根据“十一五”环境保护规划目标和环境管理的要求,“十一五”环境统计指标体系在“十五”环境统计体系的基础上,本着继承和发展的原则,删除了一些过时失效的指标,新增了一些适应现实环境管理需求的统计指标,并对部分指标解释进行了完善。
(一)环境统计综合年报增加了火电行业分机组的污染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增加了对医院废水、医疗废物污染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统计表。
(二)环境统计专业年报增加了环保产业、环境宣教等专业报表,删除了绿色工程规划第二期、年度计划完成情况、污染治理投资情况、生态示范区建设主要情况、生态功能保护区名录等专业报表。
四、理顺了环境统计数据的上报方式
根据《环境统计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7号)和《关于加强和改进环境统计工作的意见》(环发〔2005〕100号)的有关规定,“十一五”环境统计专业报表采取由总局统一布置,各省级环保部门相关业务处(室)负责实施的方式进行;各专业报表数据由地方各级环保部门相关业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审核后,报送上一级环保部门的相关业务部门,同时抄送同级环境统计部门,提高专业报表数据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十一五”环境统计综合报表由各级环境统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审核、上报。
五、调整了专业报表的报告期
“十一五”环境统计专业报表制度从今年开始执行,与“十五”报表制度比较,除报表和指标有调整之外,新制度将报表的报告期调整为完整年度,即报告期为当年的1月至12月。
2007年是扭转污染减排被动局面的关键一年。各地要加强对本年度环境统计工作的指导和督查,认真执行《环境统计管理办法》和修改调整后的“十一五”环境统计报表制度,认真把握当地国民经济的运行情况、各行业的实际生产情况和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实事求是的做好2007年环境统计年报工作。各地应尽早布置本地区的环境统计年报工作,按时汇总并上报环境统计季报和年报数据。
附件:1.关于2007年环境统计报表制度的说明
2.2007年环境统计年报工作技术要求
3.全国环境统计数据审核技术要求
4.环境统计综合报表制度
5.环境统计专业报表制度
二○○七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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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关于2007 年环境统计报表制度的说明
为切实做好“十一五”环境统计工作,2006 年全国环保系统开
始执行“十一五”环境统计报表制度,综合报表文号改变为国统制
〔2006〕47 号。2007 年开始执行“十一五”环境统计专业报表制度,
其文号更新为国统制〔2007〕44 号。
一、工业污染源重点调查单位的筛选
现行环境统计报表制度规定,在原环境统计重点调查单位名录
的基础上,以各地区排污申报登记工业污染源为总体样本,对其中
重点调查单位进行筛选,补充到环境统计重点调查单位名录库中,
克服原调查对象存在的范围不全问题。具体筛选方法为:
(一)以现有排污申报登记库中所有工业污染源为总体(全国
污染源普查后以普查数据库中工业污染源为总体),按个体单位排污
量大小降序排列,筛选出占总排污量(固体废物以产生量计)85%以
上的单位为重点调查单位。筛选项目为:废水、化学需氧量、氨氮、
二氧化硫、烟尘、粉尘、固体废物等。只要其中有一个项目被筛选
上,该企业就为重点调查单位。
(二)在上述筛选范围以外的企业,只要具备下述情况之一的,
也应确定为重点调查单位:
1、排放废水中含重金属类有害物质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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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
(三)及时将上年度已通过各级环保部门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
纳入环境统计调查范围。
(四)由于种种原因未通过环保验收、但事实上已经进入生产
或试生产的新建、改扩建企业,应当按照当年实际开工时间计算排
污量,并将其纳入工业污染源重点调查单位的筛选范围。
(五)省、地(市)、县(区)级都要筛选辖区内重点调查单位,
下级的重点调查企业名单中必须包括上级重点调查企业名单中位于
本辖区内的企业。
按照污染源属地管理原则,一切重点调查单位,无论是中央级
还是省属企业,都必须参加企业所在地的县(区)级环境统计调查。
(六)为与全国污染源普查结果衔接,禁止各地在筛选重点调
查单位时采用企业群的调查方式。
二、工业污染源非重点调查单位数据的估算
(一)根据85%重点调查企业汇总后的实际情况,估算非重点
调查企业的排污数据。采取①“比率估算”的方法。按重点调查单
位总排污量变化的趋势,等比或将比率略做调整,估算出调查年度
非重点调查单位的排污量。或②“总量估算”的方法。参照辖区内
当年GDP 或工业增加值、能源消费、人口增减等数据变化情况核定
的排污总量,调整调查年度非重点调查单位的排污量。
(二)估算环年综1-2 表(各地区非重点调查表)中非重点调
查企业的各项污染物原则上排放达标率不得大于重点调查企业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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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的各项数值。
三、计算污染物排放量方法的综合使用
常用的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有现场实测法、物料衡算法和排
放系数法等三种。在实际运用中,应根据具体情况灵活选用。为保
证计算数据准确地反映实际情况,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凡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备(须由地(市)级以上环境监
测站按照总局要求进行比对实验并合格的)并与当地环境监测站联
网的单位,采用实时监测数据的汇总数作为排污量数据。
(二)未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备的单位,在采用现场实测法计
算排污量时,为保证监测数据能够准确地反映全年污染物排放实际
情况,需多次测定样品取值,并经同级污控、监察监测等部门共同
认定。不得用1~2 次监测数值来推算全年排污量。
(三)采用现场实测法计算的排污数据,须与使用排放系数法
计算的排污数据对照验证。如与排放系数法计算结果偏差较大,应
进行验算和调整。特别是二氧化硫排放量的计算,一定要与排放系
数法计算结果相互验证。
四、工业废水中其他污染物排放量的统计
在企业填报的基表中,工业废水仅统计了化学需氧量、氨氮、
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等几种污染物以及铅、汞等重金属的排放
量,其他各种废水中污染物排放量未纳入环境统计报表中,但并不
表示水中其他污染物不需要监测和控制。对于企业废水排放达标量
的计算,要严格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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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有关要求,对于不同行业的必测项目,如,企业污水处理厂处理
后排放的废水中出现任何一项未达到排放标准的,无论其是否属于
统计指标,该企业的排放废水均按不达标计。有多个排放口的企业,
不同排放口的废水排放达标量可分别计算。
由于目前自动在线监测系统只能测定有限的几种污染物,可能
无法提供企业所有必测项目的排放浓度数据,因此,排放废水是否
达标需要依靠常规监测数据。如,某次监测表明排放废水超标,则
上溯到上次有效监测数据的整个时间段排放的废水量均计为不达
标。
对于在统计时段内不能提供有效监测数据的企业,其全部废水
均计为不达标。
五、工业废水集中处理的达标量计算
对由专业治理污染单位进行污染物集中治理带来的污染源排放
达标和排放量的计量问题,做出以下界定:
企业单位的废水通过城镇下水道排入二级污水处理厂(包括工
业区废(污)水集中处理装置)进行处理的,应根据污水处理厂处理
后实际达到的浓度评价其是否达标。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放的废水
达到排放标准,该企业的排放废水量计为达标水量;污水处理厂处
理后排放的废水未达到排放标准,不能计为达标水量。
同理,计算该企业产生废水中污染物的去除量和排放量,应以
污水处理厂(包括工业区废(污)水集中处理装置)排放口的实际平
均浓度为依据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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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城镇生活污水排放及其处理
(一)《各地区生活及其他污染情况》(环年综4 表)必须以县
(区)为基本统计单位进行调查。
(二)城镇生活污水处理量和处理率
城镇生活污水的处理主要由污水处理厂承担,此外城市污水处
理厂还负担着部分工业废水的集中处理。目前,市政部门统计的污
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量,未区分出城镇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的处理量
各是多少,不能计算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为相对准确地反映我
国城市生活污水的处理状况,“十一五”环境统计制度对原有城市污
水处理情况的统计方法做了进一步修改。在2006 年的执行过程中,
有的南方城市反映新算法与老算法存在一定差异。经过分析,两种
算法之间不存在本质上的不同,主要是纳管的工业废水中污染物浓
度(C 工进)不准确性所致。另外,某些城市人均日产生系数选用不当
也影响了生活污水中污染物的产生量。但这两方面的问题并不影响
污水处理厂的污染物去除量,只是对工业和生活去除量的比率产生
一定影响。2007 年的生活系数采用和计算方法保持不变。计算过程
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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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知数:污水处理厂处理水量(Q 厂)、进出口浓度(C 厂进、C
厂出);工业废水水量(Q 工)、工业废水进污水处理厂进、出口浓度
(C 工进、C 工出)。其中,C 工进是企业基1 表中新增浓度字段,表
征企业排入污水处理厂的相应污染物接管浓度。
求解:生活污水水量和污染物去除量。
生活污水处理量(Q 生)=污水处理厂处理水量(Q 厂)-工业废
水水量(Q 工)
生活污染物去除量(Q 生C 生进- Q 生C 生出)=污水处理厂总
去除量(Q 厂C 厂进- Q 厂C 厂出)-工业去除量(Q 工C 工进- Q 工
C 工出)
式中,C 生出=C 工出=C 厂出
七、环境污染治理投资统计范围
环境污染治理投资包括三部分:工业污染源污染治理投资、建
设项目“三同时”环保投资和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为正确
反映国家在环境污染治理方面的投入,需正确界定各部分的统计范
围,将真正属于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的投资统计进来。
工业污染源污染治理投资是指没有被纳入建设项目“三同时”
管理的污染治理项目投资,按年度进行统计汇总。
建设项目“三同时”环保投资是指已经明确纳入环境保护“三
同时”管理的建设项目环保投资,这部分环保投资将在建设项目全
部峻工验收后汇总到当年“三同时”项目环保投资中。
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统计的范围包括污水处理工程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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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燃气工程建设、供热工程建设、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垃圾处理
工程建设等五个部分。
八、火电行业的统计
“十一五”报表制度将火电行业单列出来,分别设置了“火电
企业污染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环年基1-2 表)、“各地区火电行业
污染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环年综1-3 表),火电行业报表简化了
废水和固废调查统计指标,加强了废气排放情况的调查统计,尤其
细化了电厂分机组的调查指标,目的是加强对二氧化硫排放量的核
查力度。因此,各地所有在役火电厂(4411)、供热厂(4430)、重
点调查企业的自备电厂(供热车间),包括当年实际已试生产的上述
企业,均应填报环年基1-2 表。
独立火电企业(4411 和4430)只需填报环年基1-2 表;自备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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