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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关于维护劳改劳教场所周边秩序的规定
    【 湖北省地方法规·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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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1992年12月14日
    『生效时间』1992年12月14日
    『失效时间』1998年12月16日
    『标  题』湖北省关于维护劳改劳教场所周边秩序的规定
    『发布单位』湖北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维护劳改、劳教场所周边正常的社会秩序,保护劳改、劳教单位的合法权益,推动劳改、劳教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劳改、劳教单位是国家的专政工具,其主要任务是惩罚、改造金犯人和教育、挽救劳动教养人员。劳改、劳教单位及其所在地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民,应当共同维护劳改、劳教场所的正常秩序,支持、配合劳改、劳教单位做好教育、改造犯
    人和劳教人员的工作。
      劳改、劳教单位应加强与当地政府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联系,建立必要的联防组织和联防制度。
      第三条 维护劳改、劳教场所的正常秩序,是各级人民政府应尽的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对这项工作应加强领导。劳改、劳教单位所在地的各级人民政府,应确定一名负责人分管此项工作。要及时解决劳改、劳教单位的实际困难。劳改、劳教单位亦应主动汇报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劳改、劳教工作干警依法执行任务,不得以任何理由冲击劳改、劳教单位或强行进入劳改、劳教单位划定的警戒区。
      对违反上款规定者,劳改、劳教工作干警和武装警察有权依照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及时予以处置。
      第五条 劳改、劳教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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