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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1年8月9日 『生效时间』2001年9月1日 『标 题』湖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 『发布单位』湖南省人民政府 『内部编号』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8号 (2001年7月25日湖南省人民政府第13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有效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重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重大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州)、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政府)主要领导人,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以下简称政府部门)正职负责人,对下列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和处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重大火灾事故; (二)重大交通安全事故; (三)建筑和其他工程质量重大安全事故; (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重大安全事故; (五)煤矿和其他矿山重大安全事故; (六)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重大安全事故; (七)文化、体育、商贸活动和集会重大安全事故; (八)其他重大安全事故。 对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和处理直接负责的政府和政府部门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比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重大安全事故肇事单位和个人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防范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由政府主要领导人或者其委托的政府分管领导人召集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地区防范安全事故的工作,会议应当做出决定、形成纪要,并明确专人认真落实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 (二)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有关人员的安全责任,并进行考核。 (三)制定本地区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经政府主要领导人签署后,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四)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地区容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单位、场所和设备、设施,进行严格管理和检查。 (五)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规定第三条所列各类重大安全事故的隐患进行查处,发现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法律、法规对查处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安全方面的职责。 第五条 政府和政府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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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何斌,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罗卫平,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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