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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1994年4月28日 『生效时间』1994年7月1日 『标 题』湖南省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条例 『发布单位』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1994年4月28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1994年7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收 容 第三章 管 理 第四章 遣 送 第五章 安 置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工作,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国务院《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工作坚持救济、教育、集中管理和妥善安置的原则。 第三条 收容遣送工作由民政、公安部门负责。 民政部门的收容遣送机构对收容对象进行收容、管理和遣送。 公安部门向当地收容遣送机构派驻民警,在任务较大的收容遣送机构设立治安室,维护收容遣送中的治安秩序。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协助民政、公安部门做好收容遣送工作;对遗弃老年人、婴幼儿、残疾人和精神病人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民政、公安部门报告。 第五条 收容遣送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做好收容、管理和遣送工作。 被收容人员应当服从收容遣送工作人员的收容、管理和遣送。 被收容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 收容遣送所需经费根据实际需要,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 收 容 第七条 对下列人员予以收容: (一)生活无着露宿街头的; (二)患精神病或者智力残疾流浪街头的; (三)主动向收容遣送机构求助的; (四)其他流浪街头乞讨的。 第八条 民政、公安部门收容遣送工作人员发现需要收容的对象,应当出示证件,及时将其送往收容遣送机构。 第九条 收容遣送机构在接收收容对象后,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询问,作出笔录,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一)符合第七条规定的,予以收容; (二)有犯罪嫌疑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三)不属于上列(一)、(二)项的,不予收容。 第十条 收容遣送机构在必要时,可以对收容对象进行安全检查;对女性收容对象的安全检查,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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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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