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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2001年中期报告工作的通知
    【 广东省地方法规·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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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1年7月3日
    『生效时间』2001年7月3日
    『标  题』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2001年中期报告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深圳证券交易所
     
     
        

    各上市公司:
      为做好上市公司2001年中期报告披露工作,根据《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三号〈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0年修订稿)、《关于上市公司2001年中期报告披露工作通知》证监公司字〔2001〕58号、《关于上市公司、拟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做好与新会计准则和制度相关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证监会计字〔2001〕14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关于2001年中期报告的有关文件,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的要求编制和披露2001年中期报告。
      二、凡股票在2001年6月30日前上市的公司,应当在2001年8月31日前完成2001年中期报告的编制、报送及披露工作。
      上市公司预计不能在2001年8月31日前公布中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2001年8月15日前向本所提交书面说明,并在报刊上公布延期披露2001年中期报告的原因及最后期限。本所自2001年8月31日起对其股票实施停牌,直至其公布中期报告的当日下午开市时复牌。
      三、如果预计2001年中期将出现亏损或者盈利水平出现大幅下降的,上市公司应当在7月31日前及时刊登亏公告或业绩预警公告。暂停上市公司应当在上半年结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刊登预亏公告。
      四、为了避免上市公司2001年中期报告的披露过于集中,根据均衡披露的原则,上市公司应当在本所确定的披露期限前公布中期报告。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在确定的期限前披露的,应当至少提前五个工作日向本所提出申请,说明延期的原因及预计披露的时间,本所按每日最多安排28家公司公布中期报告的原则,视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五、上市公司的中期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下列情形除外:
      1.公司拟在下半年办理配股、增发申报事宜,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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