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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强监管 网络安全立法应提速
    【 新闻背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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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只是对删除、修改、增加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数据和应用程序,破坏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的行为,即“病毒”进行了规定并制定了罚则;而“灰鸽子”木马并非病毒,不破坏电脑设备和通信设施,只是悄悄潜入电脑里进而窃取个人信息,电脑系统还是正常运行,要对这样的行为进行界定,无疑就成了法律上的难题。   “应该修改刑法中计算机病毒的定义!”由此,北京邮电大学网络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刘德良向记者表示,虽然刑法第286条涉及了计算机病毒,然而计算机病毒不是法律概念,而是依据特定条件下形成的技术概念,未能揭示“病毒”的本质,就会出现没法适用刑法条文的局限,所以准确的定义应该具备违反终端用户的意志、强行安装或者运行于终端用户的设备上、可能会对终端用户权益造成侵犯这三个特征。这样一来,不管是“灰鸽子”,还是日后出现的其他黑客程序,在法律适用上就都迎刃而解了。  “流氓软件”沸反盈天  “流氓软件”在过去一年的兴盛,让心力交瘁的网民“雪上加霜”。几乎每个网民,都或多或少地受到这种能强行安装、劫持浏览器、自动弹出广告页、收集私人信息的“讨人厌”的插件危害。据中国互联网协会统计,我国共有超过130种“流氓软件”通过互联网传播。这一年也因此被业内称为“流氓软件年”。   自从忍无可忍的网民自发组成的“中国反流氓软件联盟”打响了状告中搜公司某款有“流氓软件”之嫌的第一枪后,杀毒厂商、相关协会纷纷加入、“全民喊打”的风暴开始席卷互联网。然而,“谁能定义流氓软件”的争论,又为这场风波平添了更多的变数。   中国互联网协会政策与资源委员会委员、互联网法律专家于国富认为,“流氓软件”泛滥的原因,其决定性因素在于我国软件产业的行业规则和法律规章不健全。他解释说,目前我国涉及计算机安全管理方面的三大法规:刑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中,都没有条文来对“流氓软件”类程序加以约束。而正是在这种关键性的先天不足下,相关厂商就会不惜超出道德和法律的底线,前赴后继追逐超额利润,继而形成整条潜伏在灰色地带的产业链。   庆幸的是,随着舆论压力的日益沉重严苛,再加上信息产业部和互联网协会整顿力度的加大,这条产业链上的相关厂商终于开始有所顾忌,不少企业表示“金盆洗手”改邪归正,网民的电脑也开始相对“清净”了一些。   如果由此要认为这场战役已经终结,那就错了!业内人士说,还有相当部分的“流氓软件”生产、传播企业躲在暗处,瞄准网民的电脑,继续着他们的“擦边球”营生。业内人士指出,要指望在最大程度上规范这种钻了现有法律空子的插件,恐怕只有期待政府部门尽快制定、完善相关法律规章,以法律的名义狙击“流氓软件”,这才是治本之道。  网游世界歪风横行  不接触网络游戏的人,可能无法理解虚拟财产究竟为何物,也无法感受玩家们在虚拟财产被盗时的“肝肠寸断”。然而,在中国6000多万现有网民中,玩网络游戏的人已达千万。这是一个不小的群体。这个群体中,76.3%的人有过网络无形财产被盗的经历。   2007年网络游戏世界曝出的“买赃第一案”,无疑是个典型的样本:网游“热血江湖”的资深玩家“雪之意境”,在网吧里登录游戏不久后,其账号就被别人登录,期间他不断登录自己的账号,但都失败。失望至极的他准备离开时,却无意中发现丢失的账号已以极低的价格被邻座的玩家买下。在由此引发冲突后,“雪之意境”便以买赃为由,委托律师给邻座玩家发了律师函,意欲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权利,取回自己的账号。   近年来,网游盗号、盗装备、私服外挂等侵权现象在我国愈演愈烈,就盗号来说,一些热门游戏由于玩家众多,虚拟物品交易火热,往往成为盗号者关注的目标,而很多玩家为了贪小便宜,往往心知肚明地买来,助长了盗号的猖獗,结果就形成了恶性循环:买赃者越多,虚拟财产被盗的几率也就越大。2006年至今,有无数玩家因自身装备“涉黑”而被游戏运营商封号,相关维权事件也不断摩擦升级并频频见诸报端,也使得网络虚拟财产交易成为一大社会焦点。   业内人士指出,在网络虚拟物品交易市场繁荣的背后,是混乱、纷争以及种类繁多的非法敛财活动。   法律界一致认为:网游世界里的这些歪风邪气之所以愈演愈烈的根本原因,就在于法律的“保护伞”还没有惠泽到虚拟财产的头上。而长久以来,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问题,就一直是业界、法律界争论的热门话题。   据了解,虽然全球至今还没有一个国家对虚拟财产的保护形成明确的法规,但在立法和司法上承认网络虚拟财产已经成为一种趋势。目前我国学术界对“虚拟财产”的定义也有两种倾向:一种是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杨立新为代表的,认为虚拟财产确实具有财产属性,并应当予以立法保护;另一种倾向是,所谓虚拟财产仅仅是一种网络服务过程中所产生的数据流,完全可以通过合同纠纷(债权)予以处理。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规委员会副主任阿拉木斯认为,无论是被盗还是买赃,这与虚拟财产法律地位的不明确密切相关。正是相关交易和服务缺乏足够法律的保护,才很容易被不法之徒非法利用。“虽然网络世界一切都是虚拟的,但玩家与经营者投入的金钱和感情却是真真切切的。所以应尽快给予虚拟财产基本的法律地位,在相关立法中予以明确,保护合法的虚拟财产和交易行为,才能促进网络经济更加健康、快速地发展。”   网络世界安全性的恶化,似乎成了一个不争的事实。采访中,有专家对记者表示,其根源在于,我国虽然有计算机安全方面的相关法规,但尚未上升到国家法律层面。要想有效加强监管,必须制定独立完备的“计算机安全法”。 编后   网络在给我们带来便利和乐趣的同时,也正给全人类带来新的烦恼。由于网络在建立之初就只强调连接的便利而对网络安全没有足够重视,这就给网络本身的安全带来了隐患。在一个虚拟的网络社会中,安全问题成为谁也不能回避的事实。北京大学公共政策研究所的一项研究显示,近八成网民认为有必要对网络安全加强管制。   网络安全治理的第一要务必然是明确网络世界的法律义务与责任。在网络世界中,哪些可为,哪些不可为?如何确定不良网络行为的惩罚标准?就像网络设施是各种应用的基础一样,这些也是网络安全治理的基础。   事实上,中国关于网络安全的法规大多产生于上世纪末或者本世纪初,这些法规已无法适应现在日新月异的网络形势。在网络技术和应用飞速发展的今天,我们的网络安全法规,不能再以“自行车追跑车的速度”在网络犯罪后面“散步”。如何让立法具有一定的前瞻性,是值得立法部门认真考虑的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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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晓东,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


    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何斌,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罗卫平,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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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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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贺卫方 68449 415 】
    苏力 62529 296 】
    郭国汀 51240 202 】
    姜明安 49746 237 】
    刘剑文 46848 202 】
    沈岿 40523 101 】
    陈兴良 39577 103 】
    鲜江临 37692 228 】
    徐国栋 37303 150 】
    刘大生 37165 144 】
    王怡 33641 142 】
    王轶 33275 88 】
    强世功 32428 94 】
    萧瀚 32237 97 】
    尹田 31239 104 】
    邵明 29594 93 】
    秦前红 28419 85 】
    董华春 26073 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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