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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兰州市一警察涉嫌刑讯逼供和非法拘禁案开庭审理
    【 新闻背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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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巍,男,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辽宁省盖县人,曾任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刑警九中队副队长、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保安联 防科副科长。2006年12月28日,因涉嫌刑讯逼供被逮捕。2007年1月25日,办案单位发现李巍涉嫌非法拘禁,当日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6月18日,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在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刑警九中队原副队长李巍涉嫌刑讯逼供和非法拘禁案。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检察机关指控,李巍在办理兰州常德物资开发部经理李天荣及女职工郑军涉嫌“诈骗”一案时,采取“捆、绑、吊、打”等方法逼取李天荣口供,致使李天荣被错误羁押757天;同时不顾分局作出的释放决定,非法羁押郑军。造成国家为被害人“埋单”,城关分局赔偿郑军6319.17元,兰州市检察院赔偿李天荣55488.1元。该案侦破后,李巍被认定涉嫌刑讯逼供和非法拘禁,有关部门指定该案由定西市安定区检察院向安定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此期间,李天荣、郑军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索赔400余万元,安定区人民法院以索赔应通过国家赔偿程序主张为由驳回了起诉,李天荣、郑军目前已提起上诉。
      安定区检察院认为指控李巍犯有刑讯逼供和非法拘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足以认定,应对其数罪并罚并重判。李巍的委托辩护人认为,指控李巍涉嫌构成刑讯逼供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李巍涉嫌构成非法拘禁罪不能认定,应以超期羁押认定。法庭上,李巍推翻了其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同时,其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李巍在被批捕前获得的有关荣誉证书,公诉人认为,荣誉不能抵消犯罪。
      法庭辩论焦点一:是否刑讯逼供
      控方——
      有关证据证明,1999年9月29日晚9时许,李巍在没有出示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在兰州常德物资开发部经理李天荣住处,用手枪把猛击李的头部,致李倒地,并用脚踢、踏李的腰、腹、腿、背以及头部,后又将李捆绑带至城关公安分局一办公室,将房门反锁后,李巍用掉落在地上的木椅横档击打李的腿、背等部位。为逼取口供,李巍又用手枪把击打李天荣的头部、脸部,致李3颗牙齿被打掉,另有1颗松动,全身多处青紫伤,精神恍惚。当时,该行为被城关分局一部门负责人看到,该负责人批评李巍“出手太狠”,李巍才端来水让李天荣清洗了脸上的血迹。有关证据还表明,李巍在办理其它案件时,也有“动手动脚”行为。
      当晚将李天荣送到看守所后,看守所有关人员害怕李天荣死亡,开始不愿意接收,后来对李天荣进行了验伤,发现从脚腕到大腿根,从臀部到脊梁,有很多青紫伤。李天荣在看守所躺了20余天。
      辩方——
      在法庭上,李巍将自己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基本推翻,不承认对李天荣有刑讯逼供行为。他说,他在李天荣家只用李的皮带将其双手捆起来,押回了城关公安分局。进入办公室时,他从后面推了李天荣一把,李天荣就栽倒在床沿上。李天荣对他说:“你放了我,我会感谢你!”他在李天荣嘴上打了一拳。他认为他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是受到侦查机关的刑讯逼供和变相刑讯逼供后做出的,但他没有提供相应证据。
      李巍的委托辩护人认为,指控李巍涉嫌构成刑讯逼供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李巍打掉李天荣3颗牙齿和1颗牙齿松动的事实,缺乏强有力的证据支持。
      焦点二:是否使用背铐
      控方——
      1999年9月29日晚,将李天荣送到看守所后,李巍发现兰州常德物资开发部女职员郑军在分局楼下马路的道牙上站着,遂将其传唤至分局审查,并对郑军使用背铐,单独进行了审理。城关公安分局的另一个办案人员证实,李巍当时确实使用了背铐,是他将郑军的背铐恢复为正常铐手,给郑军送东西的郑军的妹妹也证实了这一点。
      辩方——
      李巍说,对郑军的审查属于正常工作,郑军的妹妹当时确实给郑军送过东西,但她根本没有进入审讯的房间,不会看到审讯的情况。关于分局另一名办案人员对此事和其它问题出具的证明材料,李巍认为根本不可信——那个办案人员平时工作不认真,常在外面喝酒,曾遭到过他的批评,其证明材料不真实。
      焦点三:是否非法拘禁
      控方——
      依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由接受单位制作“立案报告书”,经批准予以立案。李巍在未经立案的情况下对郑军予以拘留,严重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和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之后,在城关区检察院对郑军涉嫌诈骗罪以证据不足作出不捕决定后,李巍对郑军不改变强制措施,继续对郑军实施羁押,严重违反了《刑事诉讼法》规定,且城关分局在对郑军作出释放决定后,李巍不执行决定,继续对郑军进行羁押,构成非法拘禁罪。
      辩方——
      李巍在法庭上说,当时对郑军没有改变强制措施,是因为当时对郑军是“人”保或“钱”保确定不下来。当时,郑军的亲属同意“钱”保,但保证金迟迟到不了,以致案子拖了下来。郑军的亲属却否认了这一点。
      李巍的辩护人认为,从该案件看,对郑军采取强制措施进行审查,应该是没有违背法律规定。而不改变强制措施继续对郑军实施羁押,是公安机关的“超期羁押现象”,而非法拘禁罪的法律特征必须符合非法“拘”和非法“禁”,可是综合全案,“拘”是合法的,“禁”是非法的,所以应认定此行为为超期羁押,不能以非法拘禁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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