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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垄断法出台仍有三大难点须破解
    【 新闻背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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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对涉及重点行业、影响国家经济安全、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的跨国并购加强了审查。而此前,只有价值1亿美元以上的并购案才需要商务部审批。《利用外资“十一五”规划》也提出“十一五”期间,我国将进一步细化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的敏感性行业的政策,完善外资产业准入制度。此外,外资并购还主要参考2002年修订出台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和2005年修订实施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但是,上述规定、产业目录的法律层级较低,权威性不够。因此,借鉴国外经验,规范外资并购活动,完善市场竞争立法,加快制定《反垄断法》已成当务之急。   具体到反垄断立法上,时建中分析说,这个问题涉及到经营者集中的制度设计。一般来说,在加入WTO之后,由于我们的立法不得违背国民待遇、非歧视待遇等原则,必须注意到制度的“双刃性”:控制太严,虽有利于控制外国企业对境内企业的并购,但是不利于活跃甚至窒息国内企业之间的并购;控制太松,虽有利于活跃国内企业之间的并购,但是又不利于对外国企业在境内实施的并购进行控制。   同时,也应注意到,世界各国对于外资并购都不是放任的,除了反垄断法审查之外,还要进行国家安全的审查制度。因此,时建中说,二审稿增加相关内容,也是与其他国家的规定在精神上的一致。   当然,并非所有的外资并购都要启动国家安全审查程序,对并购行为的国家安全审查,首先需要界定国家安全,“但是这不是反垄断法本身的立法任务,最好由专门的法律进行界定”,时建中如是说。   “这正是我国深入参与全球化之后带来的新变化和新要求”,谈及此,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外经部副部长隆国强认为,在开放的背景下参与全球竞争,对于所有的经济体来说都是一个巨大的挑战,一方面要维持传统意义上的国内市场竞争,另一方面又要应对国际市场上跨国巨头带来的竞争压力。因此,如何处理好中国企业之间的竞争与中外企业之间的竞争关系尤为重要。   反垄断法出台仍有三大难点   《反垄断法》对我国来说仍是一个比较新的法律,因此,在其制定的过程中,既要联系本国实际,又需借鉴外国先进经验。   目前,世界上已有90多个国家或地区制定了反垄断法。不仅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所有成员国颁布了反垄断法,许多发展中国家包括亚洲的印度、巴基斯坦、斯里兰卡和泰国颁布了反垄断法,非洲的南非、肯尼亚、赞比亚、津巴布韦等国也都颁布了该法,而且几乎所有的转型国家,如前苏联和东欧集团的所有国家包括俄罗斯、保加利亚、匈牙利、波兰、罗马尼亚、乌克兰等在其经济体制改革中也纷纷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颁布了反垄断法。   “就反垄断法的制度而言,无论是具体制度的设计或立法技术的选择,已制定或正在制定反垄断法的国家都值得我们学习”,对此,时建中认为,我国制定反垄断法的条件已经成熟。他分析说,市场需要法律,市场竞争秩序对反垄断法的渴求,是理解加快制定反垄断法进程紧迫性的关键或钥匙;市场对于反垄断法的需求程度与市场的成熟程度成正比,“与十多年前酝酿反垄断法时相比,我国经济生活中的市场化程度已有了长足的发展,因此,现在比过去需要,将来比现在需要。这是不可逆转的趋势”。   在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王晓晔看来,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和潜在的经济强国,我国至今没有颁布这样的法律,这种状况不利于我国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然而,目前《反垄断法》出台仍面临三大难题,时建中具体分析说,首先是机构的问题。目前草案所设计的执法体制可以概括为“双层次多机构”:所谓“双层次”是指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与反垄断执法机构;所谓“多机构”是指有众多机构将享有反垄断法的执法权,也可以用“3+X”描述,其中的“3”表示商务部、发改委、工商总局,“X”则包括且肯定不限于电力监管委员会、信息产业部、铁道部、民航局、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等等机构。由此,他认为,目前草案所设计的“双层次多机构”的执法体制有可能强化“剪不断、理还乱”的弊端,从而将影响反垄断法的公力实施达到预期的目标。   第二,有关管制性产业的垄断。目前的焦点是反垄断法在管制性产业的实施,具体包括两个问题:其一是法律依据,即产业监管法与反垄断法的关系,在时建中看来,产业监管法不能一般性地优先于反垄断法;其二是管制性产业的监管机构与反垄断执法机构之间的关系,他主张反垄断执法机构应享有最后的决定权。“这两个问题如果处理不好,我非常担心反垄断法最后被产业监管法肢解”,时建中这样告诉本刊记者。   第三,行政垄断的问题。时建中分析说,即使反垄断法对于行政垄断只能治标而难以治本,但是治标也比无所作为好,至少可以起到遏制的效果。因此,他期待反垄断法能够在这方面有所作为。(原载:《瞭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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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晓东,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


    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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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何斌,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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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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