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股市太牛,出现什么样的“神话”人物也不奇怪,几乎每天都会出现股市的“名人”。杭州年仅24岁的殷琴一夜之间也成名了,不过,这一次不是因为她凭借股市暴富,而是因为炒股亏了。虽然算下来才亏了一万多,但她居然想起去法院讨回公道,把亏了的钱追回来。
2007年5月25日上午11点半,殷琴委托的律师厉健走进杭州市中级法院,一纸诉状将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杭萧钢构”,代码600477)及法人代表单银木等四名高管告上了法院,要求赔偿15244.38元,包括股价差额、佣金、印花税及利息等。在材料递交20分钟后,杭州市中级法院已出具受理通知书。
正是这一举动,殷琴的起诉成为全国首例针对杭萧钢构发布虚假证券信息造成经济损失而要求赔偿的案件。
欣然入市
殷琴大专刚毕业,先在一家公司求职,随后辞职在杭州一所大学附近开了一家玩具店,规模不大,倒也舒适。何况,她现在也正在一所高校读“专升本”。
2006年下半年开始,股市越来越热,看着身边不少朋友都从股市里赚了钱,殷琴有些心动,尽管学计算机专业的她并不太懂股票。到了2007年1月,一位好友向她报喜,说他投进30万元炒股,半个月赚了两万多。殷琴便再也按捺不住了,1月29日,她去附近的证券公司开了股票账户,想的是“赚点小钱”。有朋友的“技术”支持和“榜样”鼓励,短短两个月里,殷琴投入4.8万元,就赚了1万多,这比开个小店赚钱要轻松,来得也快些。
尝到甜头后,殷琴便琢磨着买一只会涨得狠的股票。这时,有一位老朋友向她推荐当时很受青睐的杭萧钢构。由于杭萧钢构公司在萧山,殷琴以前路过,感觉公司蛮大的,于是动了心思。再查询了一下该公司财务报表,以及相关新闻,感觉杭萧钢构的业绩还行。而且,不久前,杭萧钢构还出示公告说在海外谈成了一笔300多亿元的大项目。
仔细思考之后,殷琴决定豁出去。
选择黑马
2007年4月18日,她卖掉了手上所有的股票,换来6.4万元全买了杭萧钢构,每股16元,共4000股。当天,收盘价就涨到17.64元/股。殷琴一阵高兴,但第二天,又跌到17元、16元,最后收在15.98元/股。殷琴便有些担心了。
殷琴的一位老同学是资深股民,知道她持有杭萧钢构,便打电话劝她赶紧抛:“报纸都登了,杭萧钢构涨疯了,证监会在查它,你还不抛?”
尽管她已经了解,4月4日,证监会向杭萧钢构下发了《立案调查通知书》,但是此后杭萧钢构不断接受多家媒体采访,表示“证监会调查已基本结束”,“我可以负责任地说,我们公司在信息披露等方面,并不存在违规情况”等言论。
不过,现在抛出便肯定亏,觉得赚钱不易的殷琴舍不得放手。她还期待着,借助这个大牛市,杭萧钢构可以转败为胜,不过,事与愿违,杭萧钢构一直在跌,再也没有超过17元/股,于是,短短十几天,殷琴亏了1万多元。
4月28日,上海证券报报道“证监会认定杭萧钢构信披违规,涉嫌犯罪人员的有关证据和线索已移送公安”,中国证券报报道“证监会拟对杭萧钢构行政处罚,部分涉嫌违法犯罪人员已被采取限制出境措施”。殷琴怀着忐忑心情度过了五一长假,她的那位老同学又打来电话,说报纸都登了,杭萧钢构的合同是假的,你再不卖,还要跌。
于是,趁着长假后开市的第一天,5月8日,杭萧钢构最低跌到11.55元/股。殷琴左思右想,心理防线彻底崩溃。她将杭萧钢构抛空,12.2元/股。一进一出,亏了1.52万元。这一下,股市折腾几个月,资金又回到原来的起跑线。可是,就在她抛出股票的当天下午,杭萧钢构又奇迹般地涨了,下午收盘涨停,13.55元/股!之后,数个涨停板,一路攀升。
被处罚后,股票还狂涨,似乎不符合任何已有的经验。老同学的劝告也是好意,虽然郁闷,但是殷琴也不好意思去埋怨老同学。一天,无意中看到报道说杭州一位律师在讲杭萧钢构的事,这名律师就是厉健,他也是去年成立的“科龙、德勤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全国律师维权团”成员。殷琴眼前一亮,辗转找到了这位律师,继而有了这场诉讼。
纷争焦点
厉健介绍,在这类案件中,如果投资者因为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虚假而发生投资亏损,便可通过法律途径向上市公司及相关高管提出赔偿。比如,殷琴在杭萧钢构信息违规披露之后,买进该股票(4月18日);然后在有关媒体报道“证监会认定杭萧钢构信息披露违规”之后卖出股票(5月8日),并产生亏损。所以厉健认为,“殷琴购买杭萧钢构股票导致的投资损失与杭萧钢构的虚假陈述存在因果关系,故而应当积极维权。”
不过,记者注意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投资人如果在虚假陈述揭露日之前已经卖出证券,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据了解,法律实务界大体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是2007年4月28日,相关媒体报道中国证监会已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07」11号),拟对杭萧钢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第二种观点认为是2007年5月14日,根据杭萧钢构重大事项公告,公司已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罚字[2007]16号)。
公开数据显示,从今年2月12日到5月24日期间,杭萧钢构上涨超过5倍。除4月5日、6日及4月17日到4月30日十个交易日外,杭萧钢构基本上天天涨停。5月14日,上述公告发布后,该公司股价也是七八个交易日连续涨停。
“我们倾向于虚假陈述揭露日应为2007年4月28日。”厉健坦言,由于相关司法解释对虚假陈述揭露日如何认定缺乏可操作性,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虚假陈述揭露日如何认定,直接关系到该案原告是否获司法支持及损失计算结果。所以该案还凸显证券业维权的一个法律争议焦点。
诉讼接龙
据了解,杭萧钢构一直没有对这起诉讼发表置评,但是毋庸置疑,殷琴的起诉只是开了一个头,随后,这类案件接龙般延续起来。“在此案的受理过程中,我们深刻感受到,目前很多股民维权意识比较薄弱,大部分人还不知道可以通过起诉上市公司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厉健表示。
在4月30日,5月8、9日,杭萧钢构的股票交易量都在两三亿元左右,厉健认为应该还有一些人站出来起诉。他在电话中告诉记者,殷琴起诉后,浙江省内还有十几个股民找到他希望索赔,几分钟前还有一位青海的股民打电话来,“他损失了二十多万,我让他把材料寄过来。”
上海王女士也是如此,她于4月11日、16日共买进112500股杭萧钢构公司股票,且在4月26日卖出了12500股。4月29日,在有关媒体披露了证监会拟对杭萧钢构进行行政惩罚的消息后,杭萧钢构虚假陈述的违规情形由此披露出来。为此,王女士于2007年5月8日卖出其余100000股股票,经济损失达733623元。日前,王女士也在委托上海律师提起诉讼。
而早在5月17日,宋一欣律师和陶雨生律师、薛洪增律师、张瑜律师等四律师在《中国证券报》上发表联合征集委托代理启示,为权益受损的杭萧钢构投资者提供维权法律服务。此举在证券市场中迅速引起反响,也被称为中国证券市场第二次牛市法律维权第一案。
根据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罚字[2007]16号),杭萧钢构在信息披露中存在两类违法、违规行为,一是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二是披露的信息有误导性陈述。宋一欣在博客上撰文说,“如果是证监会处罚错了,杭萧钢构及其高管人员,完全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乃至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如果是新闻媒体质疑错了,杭萧钢构完全可以对有关新闻媒体提起名誉权侵权诉讼;如果是律师为投资者维权错了,最后自会通过有关人民法院的判决,得出正确的结论。”
路在何方
对于这场“股市闹剧”的结局,厉健和薛洪甑都相当乐观,认为这场官司必胜。只不过,厉健对于赔偿的比例是否100%表示了一些不确定。无论结局如何,这一次集体诉讼无疑是“一场对股民的教育运动”,证券市场的规范化还任重道远。
事实上,此前已经有一些类似案件得到赔付。日前,ST银广夏就曾发布公告称,该公司历时多年的股民诉讼案已经全部了结,公司将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向500多位中小股民诉讼原告支付赔偿股份。
而早在2005年4月,锦州港(行情论坛)(600190)就因为证券虚假信息纠纷案,向82名锦州港股民分别获赔各自诉讼标的额的65%,总赔偿额高达176万余元。
截止发稿时,据最新消息,经报浙江省检察机关批准,浙江省公安机关对涉嫌泄露内幕信息罪的犯罪嫌疑人罗高峰(和讯网注:杭萧钢构证券事务代表)、涉嫌内幕交易罪的犯罪嫌疑人王向东、陈玉兴(和讯网注:杭萧钢构前证券事务代表)执行逮捕。 宋一欣律师认为,杭萧钢构3人的被批捕,除了内幕交易和信息批露方面问题外,3人很可能从该事件中获利。从目前透露的信息看,杭萧钢构事件还有向纵深发展的可能。宋律师说,他目前非常关注该事件中是否有人涉嫌操纵市场,相关部门是否会有进一步措施。无论如何,三人的被批捕是法治的胜利。■
案二:状告“专家荐股”
内参炒股,真有这回事吗?
股市红火,除了个别上市公司违规违法扰乱股市外,证券咨询业也不会安心,鱼龙混杂的市场里,常有让人大跌眼镜的事情发生。除了上述杭萧钢构案外,一个没有资质的公司居然也大肆揽客,声称自己“内参炒股”,只要使用该公司开发的软件《绝代双娇》,就可以享受“专家荐股”,就可以保证盈利30%,而这部软件更被卖到每套50000元的高价。
倘若这么高价的软件让消费者就此在股市上“春风得意”,如有神助,那也就好了,关键在于“专家荐股”最后还不如自己选股更划算,这样,两起与此相关的诉讼就此展开。
2007年5月15日,上海浦东法院开庭审理了与这专家荐股相关的两起案件,两案的被告都是上海股来鑫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下称股来鑫公司)。
第一起案件的原告是吴琼,四十多岁的她,炒股已经多年,在2006年7月期间,经朋友介绍去本案被告股来鑫公司咨询股票,该公司工作人员热情推荐吴琼加入该公司成为会员,并保证由专家分析师金悦亲自指导股票咨询软件《绝代双骄》的运用,保证盈利30%,会员费5万元。
当天,吴琼就先付了5000元定金。第二天上午,吴去医院看病,股来鑫公司的员工已经早早等在了医院门口。“我又付了4.5万元,只拿到了一张光盘。后来收到的发票上还写着:软件服务费。”2006年8月,股来鑫推荐的分析师金悦离开了该公司,而之前,金悦也没指导过吴琼,吴琼打开软件一看,发现所谓的软件,其实是在网上可以随意免费下载的股票行情软件,这时候吴琼才如梦初醒,大呼上当。“我立刻要求对方退款,但是对方拒绝。”
直到2006年10月,上海市工商局发布消息:经上海证监局查证,股来鑫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未取得中国证监委核发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证书,不得开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这时,吴琼才坚定起来,诉讼,才是解决问题的唯一办法。
回想起这番遭遇,吴琼向记者坦陈,“自己炒股,反而盈利不少,我不仅把5万元损失补回来了,还盈利超过150%.现在这次诉讼,主要是为了争口气。”
被告股来鑫公司则在法庭上表示,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原告吴琼向公司购买股票操作咨询软件,公司提供的是如何操作该软件的售后服务,所以吴琼支付的5万元实际上是“绝代双骄”的价款,双方之间仅仅是买卖合同关系,只要软件没有问题,公司就不退还“购买款”。
最后,法院认为,根据《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原、被告所签订《协议书》约定的由被告提供的服务,属于证券投资咨询服务范畴。虽然从形式上看是吴向股来鑫公司购买软件及服务的买卖合同,但二者之间实为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合同关系。鉴于股来鑫公司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即从事证券服务,其与吴签订的合同违反了《证券法》的强制性规定,故《协议书》无效,股来鑫公司应将5万元全额返还吴琼。
但是,法院也并没有完全肯定吴琼的行为。本案审判长、浦东法院院长丁寿兴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就指出,吴在和股来鑫公司签订合同前,理应且完全可查知股来鑫公司是否有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资质,她对此未尽审核义务,进行股票投资也无充分的风险防范意识,对引发本案纠纷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吴要承担诉讼费的30%(约603元)。
专家荐股,是推销炒股软件?
就在上一个案件宣判完毕,另一个相同性质的案件随即开审,被告仍是股来鑫公司。
案件中的原告也是一个年纪与吴琼相仿的媵纳,与吴不同的是,她没有完全支付5万元会员费,而是先行支付了3万元,约定赚钱后再支付余款,孰料在接受咨询服务后,她的投资反而亏了近5万元,故而起诉股来鑫,要求被告退还3万元,赔偿所亏钱款。
媵纳在庭审时表示,她按照股来鑫所推荐的股票操作,要么买不到所需的股票,要么买到了就是下跌,故而损失惨重。当其发现股来鑫没有资质时,遂向浦东公安局报警,并于2006年底提起诉讼。
当天庭审结束,媵纳的案件没有当庭宣判,但是主审法官告诉记者,这类案件的重点在于炒股的损失是否该赔,或者赔多少。关键在于其损失与被告的推荐有无必然联系,还有就是双方有无过错,而且要证明这些问题,原告的举证责任比较重。
据了解,中国证监会于2007年5月11日就发出通知,随着市场不断活跃,大量缺乏风险意识和风险承担能力的新投资者入市,市场违规行为有所抬头;证监会各地方派出机构、交易所、相关协会和公司要加强投资者教育,防范风险。
而股来鑫案系沪上首例因专家荐股引发的金融案件,该案引发的问题令人深思,被告公司借专家荐股名义,实为推销软件,而这种行为却缺乏监管,存在监管“真空”,在目前大牛市的股市行情下,此类行为急需规范。浦东法院丁寿兴院长就告诉记者,“目前股市行情持续上涨,广大股民纷纷投资股市,特别是一些从无炒股经历的股民,盲目购买‘荐股软件’是十分不妥当的”。
浦东新区法院随后将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提醒广大中小股民当下保持正常的心态和清醒的头脑,如果需证券投资咨询也应慎重选择有资质的机构,同时,相关政府部门也应该对不具备资质的公司违规提供证券咨询进行处罚。丁寿兴还表示,目前个别投资者中已经出现抵押房产炒股、拿养老金炒股的情况,特别是一些从无炒股经历的股民盲目购买“荐股软件”,这种现象应引起注意。广大中小股民要保持正常的心态和清醒的头脑,不宜有“一夜暴富”的心态。
摘自《检察风云》2007年第13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