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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1995年9月26日 『生效时间』1995年9月26日 『标 题』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金融机构检查制度 『发布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金融机构管理规定》,为保证深圳市金融业的正常运行,维护金融秩序,规范金融监管行为,促进金融业的稳健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金融机构检查是指金融机构检查部门根据国家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对金融机构设置与变更事项的合法性、资本金与营运资金状况、业务经营范围及营运状况、内部规章制度和其它方面进行检查和监督,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以及对非法经营金融 业务的机构和个人进行查处的金融行政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金融机构检查部门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及其分支机构。 本制度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深圳市设立的以下机构: (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其联合社,邮政储蓄网点; (二)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经纪人公司,保险代理人公司,保险公估公司; (三)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融资公司,融资中心,基金会,金融期货公司,信用卡公司,信用担保公司,典当行; (四)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公司,证券兼营机构设立的证券业务部; (五)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 本制度所称非法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和个人是指在深圳市内,未经金融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自营、代理或变相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和个人。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深圳市的金融机构检查部门、各类金融机构(包括筹建的金融机构)以及这些部门和机构的所有工作人员。 对在深圳市内非法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和个人的查处亦适用于本制度。 第五条 金融机构检查的形式包括对金融机构的年度检查和日常检查。 年度检查是指每年一次的金融行业检查,检查时间安排在第一季度。年度检查前要预先通知被检查机构。年度检查按照《金融机构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和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有关规定进行。 日常检查是指根据日常金融监管的要求,针对随时可能或已经发生的问题,由金融机构检查部门不定期地对深圳市的金融机构、非法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和个人进行检查。日常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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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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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卫平,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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