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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立法拟对擅发广告电邮罚款
    【 新闻背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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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告管理条例(草案)》规定,未经用户同意,不得向用户发送广告类电子邮件或通讯信息,违反者将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浙江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吴永革说,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时间较早,随着经济的发展,广告管理中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对当前出现的如网络广告、短信广告、户(室)内电子显示装置广告等一些新领域的广告违法问题,没有有效的监管依据。  《条例》草案规定,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为他人设计、制作、发布网络广告的,应当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广告经营登记;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所拥有的网站或主页中不得出现直接或间接介绍他人商品或服务的内容;在公共交通工具、楼宇、商(市)场等户(室)内设置电子显示装置发布广告的,广告发布者应向县级以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条例》草案同时还规定,未经用户同意,不得向该用户发送广告类电子邮件或通讯信息。违反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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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晓东,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


    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何斌,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罗卫平,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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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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