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受贿罪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罗学祥在1995年5月至1997年10月任原眉山县象耳镇党委书记兼象耳镇工业开发小区指挥部指挥长期间,将修建象耳工业开发小区道路工程、排污工程给予眉山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的项目经理余×。余×当即表示承建,并承诺事后给罗20万元。随后罗学祥叫余×划一半给他,并要求将土地使用权证办成余×的名字后给他。余×便将象耳镇人民政府划给其抵扣工程款剩下的8亩国有土地使用权中的4.08亩(2728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当时象耳镇人民政府划给余×抵扣工程款的合同价为每亩11万元),单独办证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及使用权证送给了罗学祥。
罗学祥收到该土地使用权证后,应余×要求支付了人民币2万元。2007年2月6日,该国有土地使用权被依法冻结。经四川省唯实资产评估事务所鉴定,1999年11月3日(评估基准日)罗学祥收的2728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评估价值为815672元。
罗学祥在1997年10月至2003年2月担任原眉山县环境保护局局长期间,修建原眉山县环境保护局监理监测大楼前,余×找罗学祥要求承建该工程。余×中标当晚,请罗学祥等人和招投标的所有工作人员及一建司相关人员吃饭。在吃饭过程中,余×将罗学祥拉到一边对罗表示:中标后,按工程总造价3%的点子给予感谢。罗学祥同意。2000年7月28日双方签订了工程施工协议。该工程在修建中,余×为感谢被告人罗学祥的帮助,送了3万元给罗学祥。罗学祥在涉嫌贪污被关押期间,于2007年1月12日主动向眉山市人民检察院交代了该事实。
B.私分国有资产罪
2003年2月,罗学祥调任东坡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任局长。2004年初,罗学祥组织局班子成员研究决定,东坡区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站依法收取的考评费等不再上交财政,而使用地税局监制发票收取后单设小金库进行管理。仅2004年至2006年两年多时间里,该鉴定站依法收取各种考评费等共计41万余元。
期间,罗学祥和局班子成员、中层干部协商后,违反国家规定,决定以单位名义先后给职工发福利,以职业技能鉴定、考评、组织费补助费的名义,共私分国有资产163000元。罗学祥个人分得14100元。2007年1月24日,经眉山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鉴定:东坡区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站收费收入为国家依法取得,属国有资产。罗学祥在涉嫌贪污被关押期间,于2007年1月12日主动向眉山市人民检察院交代了上述事实。
2004年7月,原眉山市东坡区计划经济贸易局以东坡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下属单位东坡区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建设东坡区劳动力再就业市场的名义,向上争取专项资金40万元。专项资金划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账上后,将其中32万元划给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剩余8万元滞留该局账上。在被告人罗学祥的安排下,同年12月7日该局采取拨付眉山市东坡区智能计算机学校、比比美容美发学校再就业培训费(补贴)的虚假方式,将此款从账上套出。事后,被告人罗学祥决定以年终奖名义发给了局机关职工32500元。罗学祥个人分得2000元(已退)。
一审宣判:领刑三年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学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提供帮助、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价值达数十万元;违反财经制度,私设小金库,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作为福利私分给个人,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别构成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
鉴于被告人罗学祥在关押期间配合公安机关侦破了一起故意杀人案,且在涉嫌贪污被关押期间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私分国有资产163000元和受贿3万元的事实,具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法院依法判决罗学祥犯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0元,并对其收受的4.08亩(2728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予以追缴。
眉山日报·吴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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