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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修订后的《证券法》不仅对基于虚假陈述的发行行为明确规定了民事责任,而且对内幕交易行为、操纵市场行为、欺诈客户行为也全面规定了民事赔偿责任。这一举措开始改变我国长期以来金融立法以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替代民事责任的做法。2006年12月,银监会正式实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其中首次以专章篇幅规定“客户利益保护”规则,提出“以客户为中心”是现代银行的基本经营原则。事实上,银监会官员在正式场合也在开始有意识地使用“金融消费者”的概念。①所有这些变化都可以看出我国金融立法和监管政策对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日益重视。
一、问题的提出
消费者这个概念是相对于经营者、生产者而言的。人类社会发展到商品经济阶段后,货币的使用和社会化大分工使得生产者与消费者两种身份逐渐分离。生产者、经营者向市场上提供日益繁多的各类商品和服务,消费者则通过市场获取所需的消费资料。后者对前者的依赖也就从此开始。在简单商品经济阶段,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差异还十分有限。因为双方都是自然人,经济实力可以相当。并且市场上的商品内容比较简单,技术含量不高,消费者根据日常生活经验也可以做出判断,与经营者讨价还价。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情况虽有发生,但是尚未形成普遍的社会问题。工业革命后企业、公司等现代经济组织的开始出现,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力量均衡迅速被打破。经营者相对于消费者而言,拥有强大的经济实力、严密的组织结构,特别是专业化的人才、知识和技术。而机器化大生产使得商品充斥市场,人类科技和经济的进步又不断催生出高技术水平的新型消费品,消费者面对五花八门、包装和构造复杂的商品,不得不依赖于经营者提供的信息,以及对经营者的信任做出交易判断。这使得消费者在交易中处于极其不利的地位,消费者受害也迅速演变成为一个群体性、普遍性问题。
各国对于在市场上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个人,一般都确立其在法律上的“消费者”地位,并给予其特别的法律保护。如果单是看条文,那么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对象应当包括金融业领域的消费者。该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金融业是典型的服务行业,个人到银行办理存款、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等等,都是在接受金融服务。 但是,个人购买、使用金融商品、接受金融服务是否也可以视作是消费行为呢?或者说,金融是否也构成个人的需求呢?
二、金融消费者
(一)个人的金融需求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什么是“消费者”并没有明确界定,法律定义的模糊不清导致了理论和实务界的大量争议。目前国内法学理论界的一般认识是,消费者是指为满足个人或家庭的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自然人。①也即,构成消费者的三个基本要素是:(1)自然人(2)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3)为生活需要。比如,个人在超市购买商品、在餐馆享用美食、参加旅行社的旅游服务项目等等,都是出于自然人的生活需要而产生的行为。有学者套用这个一般定义,指出“所谓金融消费者,实际上是指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② 对此本文表示赞同。
个人是金融市场不可或缺的要素之一。市场客体、市场主体和场所是构成一个市场的三大基本要素。具体到金融市场,其交易客体是各种金融商品和服务,市场主体则包括提供金融商品和服务的“金融业者”,以及购买、使用金融商品和接受金融服务的“利用者”。④对金融商品和服务的利用者进一步细分,又可分为机构利用者和个人利用者两大部分。
金融不仅关系到企业的存亡与发展,对于个人而言金融也同样不可欠缺。如果简单解释金融,那就是资金的融通。个人诸如购置房产、教育费用、医疗费用、养老金等诸多生活需求都会涉及到存款、股票、保险等各类金融商品的购买和使用。我们每个人的一生,几乎时时刻刻都要与金钱打交道,它在人生中的地位从某种角度讲,可以说仅次于生命。根据消费经济学理论,消费行为和储蓄行为构成了消费者最基本的两类行为,消费者需要在一定的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的作用下将其收入在消费和储蓄之间进行分配。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消费者收入分配行为也随之发展。他可以通过借贷来增加当期可支配收入,也可以通过对金融工具的投资来增加未来的财富。①
金融需求就像衣食住行一样,是个人消费需求的一部分。从个人与家庭的角度讲,为了实现对某种商品和劳务的消费,首先应当拥有一定数额的货币,以购买到所需的商品与劳务。社会经济水平发展到一定阶段后,人们的当前消费水平与当前需求之间会产生不一致的情况:一些个人和家庭当前收入水平较高,有消费能力,但是消费愿望不那么强烈;另一些个人和家庭当前收入水平较低,没有消费能力,但是消费意愿相当强烈。这就会产生消费需求与收入水平之间的差距,而金融商品消费是解决这个冲突的有效途径。通过存款或购买股票、债券等金融商品来储存甚至增加自己的消费能力,等到需要时再将购入的金融商品转换成现金用于消费;或者选择个人贷款等适当的金融商品预支自己的消费能力,以满足当前的消费需求。可见个人通过金融消费活动,不仅可以改变消费的时间,还可以改变消费的质量。②
个人对金融的需求是随着消费需求结构升级而逐渐出现的。金融需求并非人生而有之,而是一类较高级别的消费需求。金融需求是随着个人生活水平的提高、个人财富的增长而逐渐产生的。在计划经济时期,尽管我国城镇居民的可支配收入较低但却相当稳定,加之无所不包的福利保障,所以居民缺乏对金融交易的现实需求。当居民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处于较低水平的时候,“柴米油盐酱醋茶”这“开门七件事”较为真实地反映了城镇居民的消费需求。恩格斯的消费资料基本属性理论将消费资料分为生存资料、享受资料和发展资料,与此相对应,这时的消费需求基本上属于生存型消费,即居民为了满足基本生活需要的消费,该消费是居民实现自身再生产的消费底限。1992年我国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随着经济的迅速增长和推进社会保障机制改革,个人和家庭开始迅速积累财富。银监会年报披露的数据显示,截至2006年底我国居民储蓄存款余额为16.66万亿元人民币,而1978年的同一指标为210亿元人民币,在不到30年的时间里膨胀了近800倍。当居民可支配收入和金融资产达到一定的临界值之后,人们将会对自己所持有资产组合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提出更高的要求。以往以储蓄为主的单一财富结构已经不能满足居民日益增长的金融需求,”从储蓄向投资转移”的财富结构多元化也就势在必行。
近年来,我国在社会各项保障制度逐步完善和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加的情况下,居民迫切需要增加投资渠道,拓展直接金融的消费,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特别是自2004年初《 ······ 【以下内容免费,但是您必须注册为免费会员登录后才能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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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何斌,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罗卫平,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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