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巢湖市中级法院一审对植物人少妇迅仙告庐江某医院医疗过错损害赔偿承担全责理由成立,予以支持。判处庐江某医院赔偿原告迅仙各项损失437949.97元。
一刀下去,孕妇成了植物人
植物人迅仙的法定代理人京男称,2005年9月23日,25岁、家住庐江县庐城镇即将分娩的迅仙在母亲的陪同下,来到庐江某医院检查,在被医生告知一切正常很快就要分娩的情况下,其母即回家做准备工作。当天晚上,医院给应正常分娩的妻子,做了剖宫产手术,产下一男婴。手术期间,妻子陷入深度昏迷,而医院既未予及时输氧也未给配备血浆,致她昏迷不醒。后转至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等医院,分别被诊断为缺血缺氧性脑病、肺部感染、持续性植物状态。他很伤心地说,妻子至今未醒,现已成为植物人。
一夜之间,医院成了被告
2006年7月20日,京男代表植物人妻子向巢湖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将庐江某医院推上了被告席,诉请被告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为此,医患双方分别 提供了自己相应的证据。可是,庐江某医院提供的一本病历,让审判法官大吃一惊。
一本涂改过的病历,使事件变得扑朔迷离
在双方提供的证据中,医院对原告的病历作了大量的涂改,被双杠删除的文字清晰可辨,修改前后的文字非同一人书写。另三处在原字迹上直接改写。除此之外,被告提供的原告病历中尚有多处改动,有的是在原记录上直接涂改,有的是在字间插入文字。被告称双杠删除部分是上级医生修改,其他部分是医生本人修改,并认为所有修改均符合法律规定。
一纸判决,被告承担全责
根据《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第六条规定: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可见,本案被告对原告病历所作的上述改动,均不符合病历书写规范的要求。本案在开庭前接受被告的申请,委托巢湖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但由于被告提供的原始病历不真实,原告方不予认可,以致医疗事故鉴定无法正常进行,同时被告又不同意作医疗过错鉴定。被告辩称其行为与原告成为植物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但提供不出证据予以证明。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认为其医疗行为没有过错,但又不能举证证明其不存在过错以及与原告的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同时,有证据证明医疗机构有“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可以直接认定其存在过错。故原告诉请被告按医疗过错损害赔偿承担全责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目前,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文中人物为化名)(钟民一 黄尧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