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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政府规章的决定
    【 广西地方法规·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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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1997年12月25日
    『生效时间』1998年1月1日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政府规章的决定
    『发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1997年12月2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1996年3月17日行政处罚法公布前自治区人民政府(含省人民政府、省人民委员会)制定的136件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清理,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修
    改政府规章32件,废止政府规章42件,保留政府规章62件。
     
         第一部分 有关行政处罚的规定与行政处罚法不符合而予以修改的政府规章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黄金生产与产品管理的布告(桂政发〔1986〕77号)
      (一)第六条修改为:“鉴于金银在国民经济中所处的特殊地位,矿产黄金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收购。从事黄金生产的厂矿企业、乡镇集体、部队、联合体和个体所生产的黄金,必须按时、全部交售中国人民银行,不准自行销售、交换、藏匿和留用;黄金矿石、中间产品(合质金、金
    泥等)不准自由买卖。违者,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强制收购或者贬值收购;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予以没收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可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下
    的罚款。”
      (二)第七条修改为:“凡加工金银首饰都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核发营业执照,始得经营。违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予以没收,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关于深化建筑施工企业改革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若干暂行规定(桂政发〔1997〕131号)
      删去第八条第二款中“实行材料节约奖,要以实际节约的实物为计算依据,凡是采取弄虚作假手段牟取奖金的,一经查明,对企业处以虚假节约额五倍的罚款。罚款从企业留利中支付”的规定。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桂政发〔1988〕44号)
      第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植物检疫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改正,可以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价值5%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
      (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标识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处以植物、植物产品价值5%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
      (四)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植物检疫条例》和本办法,引起疫情扩散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责任制暂行规定(桂政发〔1989〕8号)
      删去第二十二条中“或经济处罚”的规定。
      五、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实施办法(桂政发〔1989〕141号)
      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赔款全部给予损失单位,用于火烧迹地更新造林和扑火费用。罚款全部上交财政部门。”
      六、广西壮族自治区生产性建设项目劳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管理办法(1990年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号)
      第十一条修改为:“对违反本办法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触犯刑律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七、广西壮族自治区违反劳动保护法规经济处罚办法(1990年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号)
      第三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的“劳动保护监督机构”修改为“劳动行政部门”。
      八、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细则(1990年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号)
      (一)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细则第五条规定,逾期不到房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的,责令补办有关手续,可处以该房价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二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一万元。”
      (二)删去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三)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分别改为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九、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港建设基金征收管理规定(桂政发〔1990〕69号)
      第九条第五款修改为:“渔船必须按规定缴纳渔港建设基金,建立统一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港建设基金缴纳登记簿。对不按期缴纳渔港建设基金的渔船,渔监船检部门不办理船舶签证及船舶验审,渔政部门不签发渔业许可证,水产供销部门不供应柴油等渔需物资。对故意抗拒缴纳渔港
    建设基金的船舶,追交渔港建设基金,可处以应收费一倍以下的罚款。对辱骂、围攻、殴打征收人员的,应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十、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选矿环境管理办法(1992年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号)
      (一)第十二条修改为:“违反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第十三条修改为:“违反第五条规定的,由当地环保部门会同矿产资源管理部门责令其停产或者搬迁。”
      (三)第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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