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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路边修车未设警告标志出事故 车主被判赔偿
    【 新闻背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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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  6月26日,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因车主李国法在路边停靠修车,结果被一摩托车撞上致使摩托车乘坐人李君艳受伤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判决被告车主李国法赔偿原告李君艳各种损失共计1.4万元。
      
      2007年2月11日7时左右,原告李君艳乘坐其丈夫管某的摩托车去办事,在途中不慎撞到前方同向靠公路边缘修车的李国法驾驶的豫J—11785四轮拖拉机后轮轴上,致使李君艳当场受伤,后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2007年3月6日,河南省濮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认为被告李国法驾驶车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条之“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之规定,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李君艳丈夫管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丈夫在驾驶摩托车行驶过程中,与在路边修车的被告李国法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李君艳受伤,对这一事实,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事故发生后,公安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书,被告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无责任。被告李国法以原告李君艳丈夫管某无牌驾车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相抗辩,但因事故的发生与管某无牌驾车行为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所以,该事故认定并无不当,责任划分合理,法院应予以采信,遂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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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晓东,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


    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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