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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1986年12月16日 『生效时间』1986年12月16日 『标 题』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财政厅关于税收问题若干规定的报告通知 『发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区财政厅<<关于税收问题的若干规定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即贯彻执行。 关于税收问题的若干规定的报告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搞活工业经济的若干规定>>(桂政发【1986】59号)(简称新修订的十二条),发挥税收调节经济,保证收入,促进生产建设的作用,加快我区经济发展的步伐,我们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要求,拟定了<<关于税收问题的若干规 定>>,现随文报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 关于税收问题的若干规定 一、支持集体企业发展 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规定,按集体企业征税的企业,可享受如下税收优惠待遇。 1、一九八四年五月一日以后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证的新办的城乡集体工业企业(包括国营企业新办的实行独立预算、自负盈亏的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和分厂、车间。但从国营企业原有厂房、设备、人员划出来的集体分厂、车间,或原有的企业一分为几,仅仅是改变领导关系或 改变企业名称、财产无偿使用和实行统负盈亏的分厂、车间等,不能视为新办集体企业),从投产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三年;从事劳务的,同时免征营业税三年。 对过去按原有关规定已予免税一年的上述新办集体工业企业,从一九八六年起可再给予免税两年照顾;已给予免税两年的,从一九八六年起可再给予免税一年的照顾。 2、原有的城镇集体工业企业,一九八六年度的所得税以一九八三年的利润为基数,一九八七年至一九九O年度的所得税以一九八五年的利润为基数,基数内的利润照章征收所得税,超基数的利润减半征收所得税。 原有乡镇集体企业的所得税,不定基数,按全额利润计算减半征收到一九九O年。 3、一九八五年前亏损的城乡集体工业企业,经市、县主管部门和税务局审查提出意见,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转产的,可比照新办集体企业的规定办理。 4、城镇集体工业企业的固定资产分类折旧率,从一九八六年起经主管部门和当地市、县税务局核定,可以比照国营企业同类设备的折旧率高二至三个百分点。乡镇集体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可按百之十折旧率提取。 5、城镇集体工业企业为了开发新产品扩大业务,进行广告宣传、信息交流、展销订货所需的业务经费,可在成本中列支。在开展供销业务中所需的活动费,可按销售收入的千分之一至三、乡镇村集体企业可按千分之三至五提取并列入成本,具体提取比例,由企业主管部门和市、县税 务部门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分户核定。 6、城乡集体工业企业,产品成本中工资含量不增加和上交国家税收增长幅度高于工资收入增长幅度,允许职工工资收入(包括计件工资、计件超额工资)按实列支,计入成本。 7、城乡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按财务制度规定的比例向所属企业收取的管理费,免征所得税。 8、城乡集体工业企业用自有资金建设的生产设施,项目投资总额在三十万元以下的,一九八九年前暂免征建筑税。 9、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1985】56号文件和财政部(85)财税字第192号文件的规定,凡制定、解释、修订、补充集体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应经同级税务部门审核,集体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中,有关纳税的计算方法和范围的规定,要以税收法规为准。 二、支持企业技术进步 1、国营工业或城乡集体工业企业,为了推进技术进步,进行技术改造所使用的银行技措贷款,可用贷款项目投产后新增的交纳所得税前的利润和自有资金(包括更新改造资金和生产发展基金等)归还,如不足归还的,经区经委商区财政厅批准,可用该项目投产后新增的产品税、增值 税归还。社会效益好,税大利小,负担重的企业,也可在保证不减少新项目实施前的上交税利的前提下,经区经委商财政厅批准,用企业税利综合偿还贷款。 2、企业技术转让和技术承包的收入,可免征营业税三年;年净收入在五十万元以下的免征所得税。 3、凡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土建投资占总额百分之三十以内的免征建筑税;百分之六十以内的,建筑税减半征收。 4、凡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新产品,列入国家科委、经委试制计划并经鉴定合格的,免征产品各,增值税三年;列入国务院各部及自治区科委、经委试制计划并经鉴定合格的,免征产品税、增值税两年;列入地、市科委、经委试制计划并经鉴定合格的,免征产品税、增值税一年。符合 上述规定的集体工业企业和在四十八年重点扶贫县的工业企业试制的新产品,一律免征产品税、增值税三年。 5、企业在设计以外,用自筹资金治理“三废”,利用“三废”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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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何斌,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罗卫平,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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