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
『发布时间』1982年7月7日 『生效时间』1982年7月7日 『标 题』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财政部关于征收烧油特别税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发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征收烧油特别税的报告的通知》(国发【1982】66号)已翻印发各地。现将财政部《关于征收烧油特别税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情况,特作通知如下: 一、为了合理利用能源。节约能源,要坚决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1982】66号文件,从今年七月一日起开始征收烧油特别税。 二、征收烧油特别税后,各部门、各地区财政包干基数不作调整。 三、中央年终结算后返还我区向中央交纳的烧油特别税留在区财政,自治区不再返还给企业。属柳州钢铁厂的部分由区财政以柳钢的户头存入区建设银行,作为柳钢建四十二孔焦炉的资金。其他烧油户企业征收特别税后,是否调减上缴利润或增加亏损补贴问题,待年底结算后视具体情 况再研究决定。 四、田东小油田的油是否征收特别税,目前暂不考虑,按原来的规定办理。① 附件一 :财政部关于征收烧油特别税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82)财税字第195号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行、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征收烧油特别税的报告的通知,现对若干具体问题,作补充规定如下: 一、烧油特别税的征税范围 1、一切单位用于各种锅炉以及工业窑和炉作燃料用的原油、重油,均属于烧油特别税征收税范围,一律按照《关于征收烧油特别税的试行规定》(以下简称《试行规定》)征收烧油特别税。 属于征税范围的原油是指,原油、页岩原油、土地池原油(即落地油),重油是指,除“船用重油”和“内燃机燃料油”以外的其它重油(包括俗称的渣油)。 2、港口、油田、炼油厂及其它企业用各种方式回收的原油和重油(包括检油、港口回收油等),用于锅炉以及工业窑和炉作燃料烧用的,均属于征税范围,征收烧油特别税。 二、烧油特别税的单位税额 (一)原油 1、各油田的原油单位税额,按《试行规定》每吨四十元至七十元的标准,分别核定如下: 大庆原油、胜利原油、大港原油、辽河原油、吉林原油和华北原油、单位税额70元。 新疆原油和青海原油,单位税额55元。 玉门原油、四川原油、江汉原油、长庆原油、江苏原油、河南原油、天津海洋原油、平原原油,单位税额40元。 2、页岩原油因每吨售价高于原油,单位税额从低确定;辽宁页岩原油,单位税额30元。 广东页岩原油,单位税额20元。 3、各油田土地池原油每吨售价按原油售价的50%作价,其单位税额也按各油田原油
······
【以下内容只有VIP会员或单条付费会员才能查看。】
|
|
|
|
|
|
|
| |
|
| 他们正在使用51zy |
|
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何斌,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罗卫平,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51zy 使他们的研究如虎添翼, 您不妨也试试!
|
|
|
|
|
| | |
|
论文榜(共55819篇) (2008-5-2) |
| 【作者 | 点击 | 文章】 |
| 【贺卫方 | 68449 | 415 】 |
| 【苏力 | 62529 | 296 】 |
| 【郭国汀 | 51240 | 202 】 |
| 【姜明安 | 49746 | 237 】 |
| 【刘剑文 | 46848 | 202 】 |
| 【沈岿 | 40523 | 101 】 |
| 【陈兴良 | 39577 | 103 】 |
| 【鲜江临 | 37692 | 228 】 |
| 【徐国栋 | 37303 | 150 】 |
| 【刘大生 | 37165 | 144 】 |
| 【王怡 | 33641 | 142 】 |
| 【王轶 | 33275 | 88 】 |
| 【强世功 | 32428 | 94 】 |
| 【萧瀚
| 32237 | 97 】 |
| 【尹田 | 31239 | 104 】 |
| 【邵明 | 29594 | 93 】 |
| 【秦前红 | 28419 | 85 】 |
| 【董华春 | 26073 | 83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