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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1996年2月18日 『生效时间』1996年4月1日 『标 题』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 『发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出口退税管理,防范骗取退税犯罪行为的发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办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出口企业向税务机关申请出口货物退税,在提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或普通发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出口货物销售明细帐和出口收汇核销单等退税凭证的同时,必须附送“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以下称“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 物完税分割单”(以下称“分割单”)。 二、对本通知第三条所述供货企业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用于出口的货物,在供货方缴纳该批货物增值税时,除国家规定免税和不予退税的货物外,一律由供货方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开“专用缴款书”,并经国库(银行)收款盖章后,由供货方将“专用缴款书”第二联(收据 乙)交给出口企业或市县外贸企业,在该批货物出口后由出口企业据以申请退税。 三、下述企业销售的下列货物准予开具“专用缴款书”: (一)生产企业(包括1993年12月31日以后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下同)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用于出口的货物; (二)农业产品收购单位、基层供销社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用于出口的农业产品和以农业产品为原料加工的工业品; (三)成套机电设备供应公司销售给出口企业用于出口的成套机电设备; (四)非生产性出口企业购进原材料委托生产企业加工并回收出口的货物(以来料加工方式加工货物除外)。 本通知所述生产企业指提供制造,加工业务的企业; 本通知所述市县外贸企业指经营出口货物收购业务的地市级外贸企业和县市级外贸企业,包括具有直接进出口经营权的地市级外贸企业和县市级外贸企业; 本通知所述生产企业销售用于出口的货物指生产企业自产货物; 本通知所述农业产品收购单位指经营农、林、牧、水产品收购业务的企业; 本通知所述成套机电设备供应公司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和国家税务局批准认定的成套机电设备供应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须将批准认定的本地区成套机电设备供应公司名单报送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四、出口货物依以下规定办理缴纳增值税事宜: (一)对本通知第三条第(一)、(三)、(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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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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