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2006年7月24日,刘某通过某物业公司工人左某的介绍与孔某签定《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刘某将自有某花园小区商品房一套以31万元的价款卖给孔某,并现场交付定金1万元。2006年7月28日,刘某随同孔某等人到房屋交易中心办理房屋过户,孔某为少缴纳过户契税,在房屋交易中心,先让刘某在空白的合同书上签字,后孔某恶意将房屋交易价格写为20万元。孔某于是按照20万元的交易价格缴纳了房地产交易契税,办理了过户手续。后在刘某向孔某索要购房款时,孔某以过户手续写明20万元房款为由,只同意支付给刘某20万元。多次索要未果,无奈的刘某只好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2006年7月28日,被告孔某出于少交房地产交易契税的目的,与原告刘某签署的《房屋买卖协议书》,该行为损害国家利益,造成国家税费流失,故认定该协议无效。原、被告于2006年7月24日签署的《房屋买卖协议书》未有违反法律之情形,系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均应严格履行该协议内容。遂判决:被告孔某给付原告刘某购房款30万元(已扣除抵作房款的定金1万元)。
检察官提醒:
在办理该案过程中,检察官从多方了解到,一些二手房交易的当事人双方为少缴纳税款,签订虚假合同(俗称阴阳合同),假合同上的交易价格低于真实合同。本案刘某正是在缴纳税款、办理过户手续之前签合同时没有看清合同内容,在空白合同上签了字,给对方可乘之机,给自己招惹了诉讼之累,险些损失11万合同差价。庆幸的是,本案二手房交易是通过物业公司作为中介的,并且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物业公司有人参与了全过程并愿意给刘某出庭作证,使得刘某能够胜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还有大量的消费者,为少缴税款签订虚假合同,但在诉讼过程中不能提供充足的证据证实自己房屋交易真实价格,致使得不到法院判决的支持。
在此,检察官提醒大家:在二手房交易日益普遍的今天,一定不要贪图小便宜,为少缴税款签订阴阳合同,在打官司过程中举证不足还可能得不到法院支持。在每次签合同的过程中一定要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更不要在空白合同上签字,否则不仅给国家税收造成损失,也给自己埋下隐患。同时,也提醒二手房交易的中介机构,不要帮助当事人签订虚假合同,或提供其他的方便,帮助当事人偷逃国家税款,有上述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93条的规定,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北京顺义区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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